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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要实行行政许可制 《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印发

2018-06-25 11: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沈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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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纳场所管理

(一)市、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市执法局会同各地区积极推进过渡性建筑垃圾收纳场所设置,组织人员对城建界10-15公里范围内进行勘察,对符合回填条件的非农业用地建立台账,包括土地性质、权属及回填建筑垃圾意向条件;由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纳入我市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清单目录,设置为临时收纳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收纳场所。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经实地勘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清单目录,并报送市执法局纳入全市清单目录。

1.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收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2.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经营者保持收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3.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经营者保持收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4.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经营者要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完备相关手续。

六、监督考核

(一)市执法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建筑垃圾排放、散流体运输企业和相关车辆管理,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等;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市执法局向社会公布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散流体物料产生企业要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承运单位。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要向市执法局申领车辆准运证。准运证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收纳场所等事项。

(四)市执法局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收纳等信息。有关部门和企业可利用信息平台查询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排土、回填、清运等信息。

(五)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市执法局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59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基本合格,76—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对不合格单位依法吊销行政许可,对基本合格单位进行约谈。运输单位的评分由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和服务对象意见综合评定,定期汇总上报市执法局。

(六)市执法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投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对属于管理范围的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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