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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剑指哪些问题

2018-07-10 09:26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王亦君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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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为期两天的会议将聚焦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成4个小组分赴8个省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履职第一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目的是要推动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原定今年8月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现在专门加开会议审议这一报告,比原计划提前了,议题更集中、更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相关法律实施中依然存在问题,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但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

例如,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6个国控站点被人为干扰上百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治污实效。陕西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测发现测量浓度与标准样品浓度差异远超误差范围,不符合技术规范。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缺乏国家统一的技术质量认证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法监管不到位现象。

一是部门联动协作不够。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存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部门协调联动、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尚未健全。比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不力,排放不达标车辆长期行驶无人监管。

二是部门监管工作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直到2017年5月1日,公安部交管局才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各地实施进展不一,存在超标车辆异地处罚难的问题。一些地方反映,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处罚措施仅限于行政罚款,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是行政执法不统一。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的执法规范和解释不足,造成基层执法人员执法依据不充分;行政强制措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执行不统一,有的企业反映不公平。

四是基层执法监管能力不足。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水平层层递减,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少、装备差、专业素质低,与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到2020年年底前确保实现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监测站点全覆盖。督促企业进行自动监控,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依法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报告建议,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要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报告强调,对于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违法问题,要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范畴,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各省(区、市)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剑指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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