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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8: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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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影响监测

C.1大气环境监测

(1)监测项目

大气环境监测内容一般包括污染土壤清挖、污染土壤运输过程、暂存、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空气样品和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设施(车间)污染物排放尾气样品。

结合现有标准检测方法是否包含待修复污染物,尽可能包括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的污染物。大气监测应包括TSP(总悬浮颗粒物)、臭气(可能涉及产生臭气污染的地块)等指标,其余指标依据具体地块实际涉及的污染物情况增加测定指标。

(2)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

一般根据地块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功能区域规划及工程进度,依照HJ/T55中相关规定,分别在地块边界及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设置大气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采集根据GB16297执行,采用连续监测1小时采集1个样品的方法。

针对有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并统一排放设施的修复工程应参照HJ/T397采集固定源废气。

监测频次依据工程进度和当年的天气情况而定,至少在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实施过程中、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各监测1次,施工期原则上应至少每月一次。

(3)评价标准

大气环境评价标准可依据GB16297和DB44/27的相关标准值进行评价,总悬浮颗粒物采用GB3095,恶臭按照GB14554执行。标准中未列出的指标可采用与背景值对比或前后比较评价。

C.2废水环境监测

(1)监测项目

对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基坑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浊度、pH、溶解氧等常规指标以及土壤和地下水涉及的需治理与修复的目标污染物。

(2)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

具体监测方法参考HJ/T91,若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设置临时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污染地下水和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基坑积水,则地表水监测点位应布设于污水处理站出水口;若地块未设置临时污水处理站,地表水监测点应布设于地块生活污水、基坑积水收集池或地块排污口。采用热脱附、淋洗法等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应在废水排放口布点。

至少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实施过程中、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各监测1次。

(3)评价标准

废水评价标准可依据GB8978和DB4426,标准中未列出的指标可采用与背景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地下水治理与修复目标值比较评价。

C.3地下水环境监测

(1)监测项目

对可能受治理与修复和暂存影响的区域,应进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土壤和地下水涉及的修复目标污染物。

(2)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

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法可参考HJ25.2,地下水主要为地块边界内或经地下水径流到边界外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可能发生二次污染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土壤或地下水迁移的区域,则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受到二次污染区域、地下水流向下游布设监测点位,地下水流向上、下游各至少1个样点。

至少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实施过程中、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各监测1次。

(3)评价标准

地下水环境评价标准依据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中地下水治理与修复目标值,对于地下水修复中未涉及但土壤中含有的需治理与修复的目标污染物,则依据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进行评价。

C.4噪声环境监测

(1)噪声环境监测项目

为监督工程治理与修复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应在地块治理与修复区域周边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测定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施工需测定夜间噪声最大声级。

(2)噪声环境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

噪声环境监测可参考DB44/T753,声环境监测点应布设于地块治理与修复区域边界及地块外周边环境敏感点,每个500米范围内有代表性环境敏感点至少1个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至少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前、实施过程中、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各监测1次。

(3)噪声环境评价方法

声环境评价标准可依据GB12523。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特殊情况的环境监理

D.1隐蔽性工程的环境监理

隐蔽性工程主要包括防渗设施建设和治理修复后土壤回填两方面内容。

D.1.1防渗设施建设的环境监理

对于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隐蔽性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和旁站的方法进行监理,监督实施单位对土壤暂存区、化学品和油品暂存区、原位治理与修复区的地面进行防渗处理或硬化处理,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D.1.2治理与修复后土壤回填的环境监理

治理与修复后土壤回填应在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达标之后,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分布回填,并做好防渗措施,必要时可进行粘土覆盖,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a)土方回填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议;

b)采用核查的方法监督实施单位在土方回填过程中做好土方流转记录,对回填土的来源、去向做好跟踪记录;

c)采用巡视的方法监督基坑回填土壤分层铺摊与压实,每层铺摊后,随之压实;

d)深浅两坑相连时,应先填深坑,填至浅坑标高时,再与浅坑一起回填,如必须同时回填时,交界处应呈阶梯形,且不得漏填,监理单位做好巡视工作;

e)监督雨季期间做好基槽的排水,临时排水沟沿基槽四角设置,在基槽四角设置4个集水坑;

f)环境监理采用核查、巡视等方法监督实施单位对回填过程中造成的扬尘污染的控制。

D.2雨季(大风)天气的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期所处时间做好准备,督促实施单位做好二次污染防范及安全工作。

a)做好施工人员的雨季施工培训工作;

①成立防汛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②定期检查防汛措施落实情况,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③设气象预报员,随时掌握近期内的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b)雨季前对于临建大棚、药剂堆放区、土壤暂存区等建筑物应进行检查,督促实施单位做好防漏防渗工作,物理通风处置系统(如气体净化吸附罐、风机、空气管路)及作业机械设备等有雨水侵入腐蚀的风险,雨天应停止抽气,同时加强苫盖,防止土壤含水率过高,影响修复效果;

c)督促实施单位在雨期来临前应在工程现场及边坡四周提前做好排水措施,保证水流畅通、不积水,未通过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基坑应加强苫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d)实施过程中如遇降雨应督促实施单位对开挖区和所有与污染物接触的设备采用设置支架、铺设防雨布等防雨措施,在防雨布四周挖明沟,铺设防渗膜收集雨水;

e)遇4级以上大风时,通知实施单位停止机械作业;督促实施单位准备充足的苫盖材料,加强苫盖,防止扬尘;要及时检查及加固存储车间、罐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不会发生扬尘、刮倒或者污染物向周边扩散等事故。

D.3环境风险应急的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监督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符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隐蔽工程、防渗工程等实施监理,采集、留存影像资料;核实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评价各项环境污染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遗漏。

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实施单位应立即向现场应急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小组接到报告,详细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报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现场应急小组应迅速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事件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气味较轻,无人员伤亡时,应迅速将扰动土苫盖,并设置警告标志。在确认现场无异常气味后,可继续施工。气味散发严重,人员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向项目部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由现场应急小组向上级部门通报后对外发布信息。事故处理人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传播和发布相关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流程如图4。

D.4与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变更的环境监理

若环境监理机构在监督和核查中发现主体工程的项目规模、主要治理与修复工艺及设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污染风险防范设施、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等与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严重不符,存在较大二次污染隐患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向实施单位及地块责任单位递交《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必要时向实施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责令整改,在收到实施单位的复工申请后,环境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完成情况,确定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复工指令单》,明确实施单位的复工范围并监督执行。

若工程发生涉及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应出具建议或意见,地块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协调相关单位的意见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优于实施方案要求的变更行为,环境监理机构应将变化情况在环境监理报告中予以说明;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后,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或对环境的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并监督实施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发生工程重大变更以外情况的,环境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地块责任单位,并要求实施单位进行变更说明(或)更正。发生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如图5。

延伸阅读

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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