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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9: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修复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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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日前印发了《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引  言

为规范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过程,防止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评估技术和工作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指南不适用于矿山修复和农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以及涉及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场地。

本指南规定修复后土壤不得用于水源保护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HJ 682-2014 污染场地术语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DB11/T 1281-2015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修复后土壤 remediated soil

污染地块经过治理与修复后达到修复目标,满足一定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壤,不包括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修复的土壤,以及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它物质。

3.2 再利用方式 reuse strategy

主要指修复后土壤的再利用地点,分为原址和异址,其调查和评估工作的内容有所不同。

3.3 再利用途径 options of reuse

指土壤再利用调查和评估工作结束后,合格土壤的具体再利用方法。

3.4 场地概念模型 site conceptual model

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和接触方式等。

3.5 污染物总量削减 total quantity reduction

基于去除污染源达到恢复地块功能目的的污染物减控方式,即通过降低目标污染物的浓度,减少污染源污染物总量来达到修复目标的修复技术方法。其修复后土壤的再利用评估技术有别于固化/稳定化治理与修复。

3.6 污染物残留浓度 residual concentration of contaminants

修复合格后土壤中所残留的目标污染物浓度以及其他非目标污染物浓度,用于再利用区的风险筛选。

3.7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environmental acceptability assessment

在修复后土壤异址再利用前,对再利用区进行的风险筛选和评估,以判定再利用的环境风险水平。

3.8 第一类用地 the first class of development land

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3.9 第二类用地 the second class of development land

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3.10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 fill of building land

在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建设建筑物的用地中用作填土的土壤。

3.11 道路设施用土 fill of road

在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中用作路基材料的土壤。

3.12 绿地用土 fill of green space

在绿地与广场用地(G)中用作绿化的土壤。

3.13 工程控制措施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再利用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3.14 制度控制措施 institutional control

采用警示、制定运行制度、文件存档管理等制度措施,管理和规范修复后土壤产物的处置和使用过程,降低和人体接触的风险。

4 总体要求

4.1 原址再利用优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均明确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为防范修复后土壤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少转运等原则,修复后土壤应当优先地块原址再利用。

4.2 突出风险管控

修复后土壤再利用过程中,特别是异址再利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突出对再利用过程的风险管控,确保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环境安全。

4.3 分类型指导

根据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去向,在原址和异址再利用等两种再利用方式下,根据建筑用地回填、道路路基、绿化用地基质、填埋场覆土等不同的再利用情景,提出各类再利用途径的技术要求。

4.4 资源化再利用

修复后土壤在经评估后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提倡结合实际情况作为土壤资源进行再利用,为修复后土壤的提供资源化利用的方向。

5 工作程序

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工作程序包括:再利用方式确认、调查与资料统计、环境可接受性评估、风险管控技术要点等四个步骤,详见图1。

延伸阅读:

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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