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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07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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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垃圾处理

定价总成本=∑各经营者定价成本

经营者定价成本=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冲减政府补助-应冲减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或净收入

垃圾处理量=∑各经营者垃圾处理量

第五章 经营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垃圾处理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垃圾处理业务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核算说明、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表,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三)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量、垃圾处理量等相关统计报表、台账;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营机构设置及人员定岗情况说明;

(六)垃圾处理流程示意图及内容说明;

(七)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文件、管理规范,及行业会计核算制度、能耗标准等;

(八)成本监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虚构交易事项、合同的,定价机关将在下一个监审周期,对定价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十九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经营者应当按权责发制原则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该办法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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