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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07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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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陕西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4日。公众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jj.shaanxi.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29-63913703。

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垃圾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组织实施,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垃圾处理经营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垃圾处理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期间为监审时前三年。经营者会计核算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核定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垃圾处理量相关统计报表、台账,以及完整、有效的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计价量

第八条 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由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置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

第九条 垃圾收集运输成本,指经营者将清扫保洁产生的生活垃圾、垃圾桶等垃圾容器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产生的生活垃圾用清扫车运至各垃圾中转站进行压缩后,再运输到垃圾处理点的过程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第十条 垃圾处置成本,指经营者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置点后处置垃圾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按经营者垃圾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其构成。

(一)采取填埋处置方式的,垃圾处置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水电费,渗滤液处理费,检验检测费,填埋车辆设备维修费,垃圾处理用药剂等材料费,填埋覆盖费,污水排沼系统维修、安装费,填埋场库区、平台、道路修缮费,填埋区雨污分流系统费用,填埋车辆、填埋场及其配套设施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采取焚烧发电处置方式的,垃圾处置成本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余渣处置费(飞灰处理费、渗滤液处理费),检验检测费,与焚烧发电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等。

(三)采取其他垃圾处置方式的,可根据处理工艺流程和经营者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对垃圾处置成本进行合理归集。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垃圾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绿化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主要成本项目要素费用内涵

(一)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垃圾处理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三)修理费,指维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发生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四)材料费,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器具和消毒药剂费用等。

(五)燃料和动力费,指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料等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指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除上述成本费用外应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垃圾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费用;

(二)与垃圾处理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垃圾处理生产经营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以及社会无偿捐赠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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