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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8-27 14:2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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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印发《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及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各类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关注引用文件是否下文涉及引用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仙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1172-200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印刷指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生产过程。印刷生产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2工业涂装industrialcoating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化学纤维制造chemicalfibermanufacturing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的过程。

3.4纺织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脱麻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俗称印染。

3.5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源。

3.7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9总烃totalhydrocarbons

以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检测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0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1乙酸酯类acetates

指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12纺丝油烟heat-settingmachinefume

化纤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6排气筒exhaustchimney

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提供有组织排气的结构。

3.1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

3.1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2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包括车间通风口、排气扇等不可收集排放点)的无规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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