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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8-09-10 15:10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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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七)非本省注册的评价机构应另外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场所、场地等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评价机构认为有助于推荐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推荐的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对其上报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情节严重的,对评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评价人员记入省征信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皖从事该项工作业务: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与企业合谋造假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或不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在其网站上对评价报告中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前经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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