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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信息双向会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机构建立联席会、碰头会、对接会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商,总结交流经验,探索创新做法,研究解决问题,特别就联动信息制作和传送过程中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推动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五、实施绿色金融奖惩
(一)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联合激励措施。
1.加大绿色信贷支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倾斜,建立高效审批机制,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效率,在符合市场化及商业原则下鼓励实施优惠贷款利率;重点支持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项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以及自然保护、生态修复项目等纳入授信范围;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主体,鼓励绿色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2.支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大服务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首发上市、挂牌,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支持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债,建立有利于降低企业发债融资成本的担保、贴息等机制。
4.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绿色金融激励性措施。
(二)实施绿色金融约束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约束性措施: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2.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三)实施绿色金融惩戒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即为各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环保严重失信情形)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1.引导金融机构将严重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对于环保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原则,同时注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于环保严重失信状态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属于新客户和新项目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属于存量信贷客户,通过提高用信条件、贷款成本、明确压降计划等综合措施,逐步限制、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2.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3.限制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付息有价证券,用于债务融资。
4.在股票发行审核中,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5.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中,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6.引导金融机构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7.在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将其严重失信情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8.在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其严重失信情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0.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征信管理,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六、建立环境信用评级动态调整修复机制
(一)建立完善环境信用动态调整、修复和奖惩退出机制,根据“谁评定、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环保部门对环境信用恶化达到降级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实施有效整改达到升级条件的经营者,按照动态修复程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经营者应自觉上网查询相关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修复信息,环保部门也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提醒。
(二)经营者环境信用评级经调整修复发生变化的,环保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其信用等级变化的初评意见,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经营者或公众出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三)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推送的动态更新或应约评价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者调整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环保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要牵头落实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的统筹协调,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部门,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建立联动工作沟通协调和会商制度,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引领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治污的作用,共同助推“清新福建”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
根据绿色金融业务特点及内在规律,科学设计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健全我省及各地市的绿色信贷贴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大对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工作推进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责任目标,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责任到人,合力做好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确保各项绿色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报道,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息共享
充分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环保部门通过 “生态云”平台中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或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每月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金融监管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息应每半年向环保部门反馈,实现环境信用信息评定和绿色金融运用的信息互联互通。
(五)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分阶段推进和年度报告制度,委托第三方对各金融机构实施奖惩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出具评估报告,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规范性、工作时效性、绿色奖惩实施成效等方面每年进行考核评分,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不断修改完善联动机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绿色奖惩高效实施,有效发挥对国家(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支撑作用,促进金融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层次融合发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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