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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8-10-09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点流域水污染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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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各地要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对所辖区内黑臭水体细化分阶段治理目标和任务安排, 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要着力点,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生态恢复、垃圾清理、底泥疏浚、流量保障”等综合性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水体黑臭问题。

2017 年底前,对于已经排查清楚的城市黑臭水体应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作为近期治理的重点;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级城市,应尽快完成黑臭水体排查任务,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 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长春市要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2019 年底前,基本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于 2020 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目标,实现长治久清,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内。

三、实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及时落实国家及省各项有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与布局等具体要求,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管理化大为小,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屯、落实到责任人,建立“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将广大区域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单元,共同治理。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尽快退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养殖产业有序转移等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水质良好区域应加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升级力度,发展生态养殖。2017 年底前,全省各地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 2020 年,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20 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 2019 年达到 100%。推进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利用,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土地消纳能力充足的地区应优先考虑通过种养结合、种养平衡实现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利用,配套土地消纳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的地区应鼓励建立畜禽粪便收集、运输体系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动建立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适宜养殖区域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自 2016 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改造生产条件、优化养殖模式,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强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环境监测,落实国家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任务或措施。

(二)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推动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并推广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积极探索并尽快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通过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路径,逐步控制化肥使用量。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农机具,逐年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开展农业源氨排放控制试点,改进农作物施肥方式,采用新型肥料,提升施肥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氨的排放。到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国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全省测土配方施肥入户率要达到 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 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 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 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以上。施肥原则为:控氮、减磷、稳钾,补锌、硼、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主要措施为: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适宜区域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在大豆、花生等作物推广根瘤菌;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干旱地区玉米推广高效缓释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在松花江等典型流域、水源等敏感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物群落、隔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聚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直接污染。

(三)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统筹兼顾一般控制单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全面实施 2018-2020 年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制,加强已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特种收集机械研发和应用,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处理处置。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因素,坚持分散、半集中、集中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污水处理厂(站)、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地渗滤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以及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一体化等方式,统筹规划布局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开展河道清淤。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保护水源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石砌护坡、水泥路网、排水管线新建及沟渠垃圾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农村生活污染。

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坚持“管住新的、管好老的”,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要求,根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行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逐个明确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长期为劣五类等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应切实从严、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流域水生态保护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 ,控制用水总量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

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重点江河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为依据,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取水许可审批。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二)防治地下水污染 , 严控地下水超采

以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加快推进人为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治理。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禁采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到 2020 年,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三)合理调节生态流量,确保生态基流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完善水量调度方案要求,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泻流时段,维持江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设施在改善水质中的正面作用。对于东辽河等缺水江河且城区段污染严重、枯水期污径比较高等状况,应在不利季节组织辖区内湖库适当进行生态调水,充分利用活水循环、中水回用、湖库生态放流,确保东辽河等缺水江河水环境容量所必需的生态基流。

(四)保护河湖湿 地,防止富营养化

划定并严守有关生态保护红线。把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和污染强度,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退捕还渔、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缓减人类活动干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以现有的天然湖泊、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及国家湿地公园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以轻度富营养湖库、中度富营养湖库为重点,开展河湖滩涂底泥污染调查,大幅度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排放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增殖属于非外来入侵物种的滤食性鱼类,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有所降低。

( 五 )加强河道整治 , 落实 生态修复

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加强主要江河流域特别是河源区水土保持,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区和城市周边为重点,治山治水治污相结合,保证干流达标情况下,着重解决重要干支流综合治理。加强流域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江河湖库保护。实施源头区保护工程,清理沿岸河道、河流清淤、野生鱼类养栖环境恢复、植被恢复及景观建设、护堤护坡建设等,改善河道水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落实水生态修复。

六、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统筹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指导意见和“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在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流域规划要求。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针对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及准保护区内有关违法建筑、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活动,切实予以依法清理、取缔、拆除、搬迁、禁止;限期治理水源准保护区或取水口周边区域内的生活和农业污染;加强准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管和生态建设;单一水源的城镇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2020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饮用水水源 全过程 监管和信息公开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推进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和污染控制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综合管理,建立涉及水源的上下游水质保护联动机制,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尽快提升各城市的水源环境监测能力,增加监测设备、开展监测人员技能培训等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城镇水源特别是县级以上水源应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三) 加大 饮用水水源 保护与治理力度

各地要全面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地表水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2020 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各地应研究制定本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要严格污染控制,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停;一经查实,尽快依法按程序优先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或对上游来水常年污染严重导致水源难以稳定达标,且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须尽快更换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要落实水源上游、周边及汇水区污染防治,加强水源涵养,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严防水质退化和环境风险,确保供水安全。加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影响水源的面源污染防治,开展总氮控制试点;重点加强粮食主产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小型分散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松原市松花江干流水源、四平二龙山水库等近年曾出现过水质超标(天然本底超标除外)的饮用水源应进行重点治理和保护。

(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

各地要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要研究构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征污染物预警技术,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水源环境风险。提升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建设和完善松花湖等水源保护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系统。对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优化城镇、工业和地下水源地布局,加强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地下水水源安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做到“一源一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线防范,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防范流域环境风险

(一)强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

健全完善流域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切实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全力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等流域环境风险。松花江、辽河流域内五大水系的主要干流、支流沿岸,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造纸、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化工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和水生态健康风险评估方法,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按照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推进应急预案编制。要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推进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等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危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敏感企业要全面、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台帐,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加强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建立监管记录台账。建立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于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实施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

(二)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技术支持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完善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针对流域内发生频次高、影响范围广的突发环境事件,储备相应污染物拦截、现场处置等应急救援物资。自 2017年起,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分工、互助协作”等原则,一是制定和完善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上报情况和公布预警等信息。二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体系,以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为主线,有效连接起建设项目审批、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生态保护以及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综合应对的工作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信息通报、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商请相关上下游、左右岸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作等配合,形成应急防控合力。

第 四 章规划项目

按照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的要求,做好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衔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全省各地区统筹投入、自主实施。省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市(州)级、县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并及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规范申报拟纳入中央和省级储备库的项目。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省级项目库来源于各市(州)级项目库,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并会同有关厅(委)共同管理项目库。根据重点流域“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国家已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全省各地应统筹考虑,将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中对改善水质较明显、水污染防治绩效较大、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较大且可持续的项目,优先纳入本地区重点流域规划项目库,予以重点实施,优先申报纳入上级地区项目储备库。同时,各地要统筹做好本地入库项目投资匡算、概算等工作,确保投资额度科学、合理、可行,符合当地水污染防治实际需求,确保项目投资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且符合国家入库项目类型等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各类水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和绩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任务落实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项目(建设任务)给予支持或争取国家支持。其中,对于申请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要列入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 五 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省内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各级政府要按“一岗双责”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省政府通过同各市(州)等地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 年)》、组织转发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批准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将国、省《规划》目标与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及县(市、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国、省流域规划,根据国、省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制定与之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制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实施本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实施评估考核。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调度国、省流域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省内各级政府将流域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督查范畴。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国、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国、省规划各项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

国家鼓励各省级地区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区域内相关省级地区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省级地区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鉴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于 2015 年出台,《水污染防治法》已于 2017 年第二次修正,国家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内容已趋于全面、严密、明确、适用、精细化,全省应据此深入梳理省内有关政策法规,审慎开展地方法规编制、出台等工作,对确有必要制发和继续存在的,应予以制发和完善;对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已无必要继续存在或另行制发的,应视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确保国家政策法规在我省得到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确保省内政策法规可适当从严但绝不宽于国家政策法规,避免出现为突出地方特点而导致地方政策法规宽于国家政策法规或因过严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等不当情况。

三、健全市场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重点组织实施并切实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工程,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切实加大对重点治污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优先控制单元、跨国界地区、跨省界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等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水污染治理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融资业务发展,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做好国家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严格按照“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环保保护税相关工作。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水污染治理企业产业化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要求,结合省内具体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省内跨界水体水质补偿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立足本地实际特点,研究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取部分合适尺度的典型河流、湖库,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按照《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省内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制定适应吉林省实际的流域上下游间河流水质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的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和流域上下游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提高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适时在全省推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完成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 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适时、稳步、合理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 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防治技术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各地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风险源,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化工、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鼓励、支持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水环境损害评估等前瞻和适用技术研发。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对重点排水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保、水利、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将各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必要时采取引入第三方审计等。

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湖周边的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部门联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建立健全由区域内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和要求,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追查、倒查机制。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企业处罚力度,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缴环境损害赔偿。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已离任的也要终身究责。提升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分级建设管理。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地下水环境、化学物质等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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