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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2018-10-19 15:4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物质发电综合能源发展规划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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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生产能力前置条件

《关于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生产能力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环土壤〔2018〕27号)明确要求,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保督察和日常执法监管的重点内容。本环评要求,规划各项目在建设和实施阶段,要严格遵守文件相关要求,将固体废物处理能力作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

(二)一般固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为减少粉煤灰产生的扬会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污染,粉煤灰需在加湿后送往灰场进行干灰碾压贮存,作业方式建议为:将粉煤灰调湿后用带刮板的自卸车运至灰场卸灰点,用履带式推土机将灰推平,然后用振动碾压机碾压。灰场应分格为小块堆灰并设洒水车,碾压后及时往作业面上洒水,防止扬尘,灰坝斜坡及时覆土绿化。另外,灰场周围应规划绿化带,种植高矮结合的绿化树种,以起到防风降尘的作用,减轻灰场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为减少运输扬尘对环境的影响,项目灰渣应调湿后采用封闭车运输,运灰渣车辆出厂前对车体(包括罐体)、车轮等可能粘连漏灰处用水枪冲洗,避免带灰车辆上路行驶。另外,通往灰场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并且定期进行洒水抑尘工作,以减小运输过程的扬尘影响。

2、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对地下水的影响,各项目堆场和渣场、灰场的建设均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相关标准施工建设。按照要求选址、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3、生活垃圾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项目应设置环卫站和垃圾转运站,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就近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临时储存转运场所应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化设计,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少生活垃圾临时储存转运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危险废物影响减缓措施

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危险废物制定专门的处理(处置)规划与计划,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浓盐水结晶盐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填埋或焚烧处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要求进行管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理(处置),防止其污染所在地的地下水环境。其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布设并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转移运输应采用专用的人员、车辆,并严格按照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

9.4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基本原则为保护耕地、林地,做到农田、林地、园地等占补平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地空地乔木、灌木、草地立体结合绿化,道路两侧植树种草。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9.4.1严格划定区域,不得随意占用土地

注重煤炭、煤层气、煤化工等开发布局与山西省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的协调性。优先布局在《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列为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项目选址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保护区等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提前编制规划,加强煤炭、煤层气综合勘查、开发,优化煤炭、电力开发时空配置关系、规模和时序安排。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森林植被及经济作物种植区;林地施工时,禁止乱砍滥伐野外植被,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选址尽量利用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此外,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开采煤层气,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管制度,采用先进的咨询管理、工程技术等服务,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合理施工,做好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尽量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9.4.2做好基地绿化建设

基地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对污染物质进行清除或掩埋处理,把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运送至垃圾处理厂,清除临时建筑,废旧机械及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撤离施工场地,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按照有关规范,确定的绿地率应符合规范要求。规划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可建设防护绿化林带(含绿地)。力争建立起以防护林草带、干线公路绿色通道、企业绿化圈为主体的生态体系,加强绿化,保护和改善地区生态环境。

围墙周围以根深叶茂的乔、灌木为主,以起到挡风防尘、吸声隔音和美化环境的作用。基地范围内道路两侧行道树选用主干通直的高大乔木。原料场及固废临时堆场周围的绿化应以防风降尘为重点,树种选择以树冠紧密、叶面粗糙等抗污染性强为原则。

9.4.3做好生态复垦工作

能源规划建设过程及结束后,应实施土地复垦规划,尽快进行生态补偿,恢复地貌和土壤生产力。对依法占用土地造成损毁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土地复垦纳入有关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作为生产建设的一个环节,设专人负责土地复垦工作,按计划完成当年土地复垦任务,将土地破坏程度降至最低。煤炭矿区要加强现有采空区的生态恢复和新形成沉陷区的综合整治。

土地复垦工作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措施为辅,结合区域农林牧业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的特点,以生物措施为主,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施沟、坡、梁、峁综合治理,加速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为中心的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陡坡,特别是25度以上坡耕地还林、还草工程,实行草、灌、乔相结合,求得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9.4.4生态环境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生态保护问题。生态管理部门职能如下:

(一)结合当地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搞好基地及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队伍的建设,制定并落实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措施。建议将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编制纳入煤化工基地的环境管理机构,并落实生态管理人员的职能。

(三)应切实做好防护林的建设、养护工作,并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基地运营后,要加强对绿色植被的抚育管理,防止人畜破坏;同时,应加强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9.5

环境风险防范

(一)煤炭开采产生的环境风险主要有煤炭开采破坏地表带来的生态风险、矿井排矸场溃坝坍塌、规划项目事故排水、地表沉陷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奥灰水进入矿坑等。项目环评阶段应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将其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二)煤化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并且有毒性的化学品,且许多工艺设备、装置和管道存在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突发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水池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规划煤化工项目须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平时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等。

(三)发电项目主要存在液氨、轻柴油和氢的储存、运输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和油料泄漏等突发事故风险以及灰场的溃坝风险。应根据项目特点,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应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事故池容积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10评价结论与建议10.1

评价结论

《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基本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在落实规划环保措施和本次环评所提建议和措施的前提下,规划实施的环境风险可控,从环保角度可行。

10.2

促进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对策建议

10.2.1提高准入,倒逼能源产业环保升级改造。

(1)提高环保准入。全省煤电行业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焦化行业逐步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2)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20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3)强化能源行业环保管控。对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严控煤炭开采洗选、煤化工等行业废水排放,对于无法全部回收利用要排入环境的矿井水,要求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Ⅲ类标准后排放。提高能源产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0%,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置。

10.2.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统筹协调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建设项目落地。

(2)加强"禁煤区"建设,加强煤质管控,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省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

(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老旧车辆,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10.2.3合理规划布局能源开发项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区域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1)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不得在禁止开发区、环境敏感区及生态红线等区域布局能源建设项目。在布局建设能源项目时,应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最大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布局煤电项目时应尽可能兼顾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集中供热需求,采用热电联产或具备一定供热能力的机组,以集中供热替代分散小锅炉供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在布局煤化工项目时应考虑水资源承载力,原则上要求不采用地下水。在水资源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要求煤电项目尽量与煤化工项目配套建设,利用电厂锅炉提供煤化工生产中需要的大量蒸汽,减少煤化工项目自备锅炉的建设。在布局水电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其生态影响,防止对水生态、水生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水电项目下泄水须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

(2)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阶段,要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减少项目施工和运营区对植被、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布置取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严格挖方填方核算,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弃渣场要合理选址,并进行环保防护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增加能源项目建设区绿化面积,保护和改善地区生态环境,注意减小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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