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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省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2)启动Ⅰ级响应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
5.4市、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的原则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5.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加强交通管制,加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
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 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加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经省指挥部批准,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 总结评估
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应急组织机构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对重污染天气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各市应急组织机构要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7.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8 培训与宣传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的针对信和有效性。加强宣传和舆情应对,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基础。
9 督查考核
省指挥部组织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视情派出督导检查组对有关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各地的考核。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失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 附则
10.1预案管理。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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