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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印发《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支持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全力打好湖北长江大保护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标志性战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战,加快推进全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一)细化实化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实施方案。明确全省沿江化工产业关改搬转的时间表、路线图。坚持按照产品高端化、生产集约化、产业绿色化的要求,围绕促进全省沿江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达标升级、化工企业入园集群发展和化工产业提档升级,稳步推进全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高质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制定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明确化工园区规划布局、申请设立、调规扩容、改造提升和规范化建设的土地供应、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化工园区建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调规扩容条件的化工园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申请设立和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沿江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需求。(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三)完善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拨付各有关市州政府统筹使用,集中用于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完成时限:每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四)加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将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新产品开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两化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和隐形冠军培育等重点领域纳入省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予以重点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五)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列入《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清单》的企业,可享受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返还企业和去产能调结构政策、停产停业关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实施政策性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办法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六)加大政府债券支持。省财政在安排政府债券时向有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的市(县、区)予以倾斜,由相关市(县、区)统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七)建立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专门设立不少于50亿元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全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积极参与绿色技改相关银政企对接活动,加大对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和转产化工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九)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制定鼓励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土地供应政策,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新搬迁改造化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对落后化工产能用地严格准入限制。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向化工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搬迁改造化工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全力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支持腾退土地转化利用。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十一)加强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湖北省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根据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等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企业腾退土地利用准入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腾退土地中污染地块的土地利用。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妥善处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制定转岗再就业服务、开展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依法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化工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厅)
六、强化安全环保监管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树立“规划先行、本质安全、应急高效、综合治理”的发展理念,制定湖北省化工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化工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责任体系,提高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创新发展水平。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评价,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遗留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十五)加强环保管理。督促沿江化工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环保标准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化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环保事故,不遗留环保隐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七、加快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十六)加强磷石膏堆存监管。加强磷石膏生产、堆放、存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七)加快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制定鼓励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和财税政策支持。支持开发生产水泥缓凝剂、胶凝材料、土壤调理剂及建筑石膏砖(瓦、板、粉)等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加快制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与应用技术标准,积极开展装配式混凝土空间网格盒式结构等新型石膏建材产品工程化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支持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增补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对企业以磷石膏等废渣为原料生产砖(瓦)、砌砖、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取得的收入,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磷石膏等资源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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