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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试点单位应建立两级收集贮存体系——收集站和暂存点。每个试点单位在被许可的市建设1个收集站;暂存点为收集站的下属网络,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社会源产废单位产生的零散废铅蓄电池,不得收贮工业源产废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可根据市场需要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其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统一由收集站试点单位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临时收集场所应设置收集箱;有关设施应达到附3的条件。
建立退出机制。各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收集暂存点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回收基本要求和贮存条件,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冻结其收集资格,需要增补或退出,均应履行相应评审备案程序。
2.严格转运管理制度
收集试点单位从社会源产废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交付人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从工业源产废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以及保证运输安全的措施。
由收集试点单位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收集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四)加快利用能力建设
落实《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动加快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保障全省范围内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和利用处置量的匹配。列入《规划》的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可根据排查出的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加紧谋划布局和现有产业改造升级(含异地改扩建);未列入《规划》的废铅蓄电池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规划》原则要求,结合区域废铅蓄电池分布特点,参与布局与建设,全省数量以1~2家为宜。各市要支持雄安新区产业转移和项目迁建,全面调查评估废铅蓄电池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结合本地区重金属铅排放指标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区域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目前有建设意向的唐山、沧州、邢台等市各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互沟通,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抢抓时间推进项目进度。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月1日-1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和收集试点方案。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收集试点要体现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要求,并符合当地产废特点,严禁“一刀切”及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有关规定,推进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各市专项整治方案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月1日-4月30日)
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全市铅蓄电池的销售情况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全面排查,摸清销售和产废底数,规范废铅蓄电池管理,将废铅蓄电池全部纳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分析研判,各市要对本辖区内销售和产生数量展开比对,查摆铅蓄电池的销售数量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数量是否一致;销售数量和产废数量两者差距较大的,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完善举措,堵塞漏洞。要将违法案件线索深究细挖,一查到底。对一切无证经营和非法处置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处;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严惩。各市排查整治情况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试点建设阶段(2019年2月1日-12月31日)
收集试点工作由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备案组织实施。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制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收集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试点。各市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危废经营单位管理要求纳入我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采用生产者直接负责回收、生产者联合体负责回收、第三方代表负责回收等多种模式,确保销售、回收渠道顺畅、产废区域全覆盖。试点单位名单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试点建设;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拟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市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尽快建成投产,并将项目有关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省级督查阶段(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会同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成立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及工商、环保、公安、商务、工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部署、调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强化督察问责。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细化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条件规范经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试点单位未完全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利用处置企业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废铅蓄电池,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得收购来自非法渠道的废铅蓄电池、拆解的铅膏铅板和非法再生铅企业的粗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三)建立长效机制。本次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统一行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废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发布,完善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废铅蓄电池污染的违法行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暂存网点和集中收集站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附件:1.市铅蓄电池销售情况信息汇总表
2.市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信息汇总表
3.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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