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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2-25 11:2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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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为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管理提供标准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 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规模(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管理提供标准依据,我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征求意见(可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下载),请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2月25日前反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兖少锋 0371-66309375 15890608543

邮 箱:hjbz66309367@163.com

附件1.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pdf(略)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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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河南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 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规模(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控制断面周边

省内地表水国控和省控责任断面上游 5 公里、下游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

4 一般要求

4.1 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 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3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业灌溉的按 GB5084 执行,回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4.4 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原则上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4.5 规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应建设有脱氮除磷功能的设施或规划设计时充分预留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的条件。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年××月××日(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3 规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对应的规定执行。

5.3.1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5.3.2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

5.3.3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5.4 规模小于 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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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

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取样频率至少 1 天 3 次,采样间隔不低于 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6.3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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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延伸阅读: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 1月29日起施行

独家整理 | 各省市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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