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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04-17 10:2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收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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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联合起草了《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4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戴巍,联系电话:0571-28885051,传真:0571-28885052。

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充分依托我省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依托现有,深度融合。充分依托我省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以建成的规范贮存场所为基础,以生产企业与收集单位深度合作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快速开展、平稳过渡。

严格执行,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对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以及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经验,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1、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准确全面记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利用处置情况。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内容

(一)充分依托现有工作基础,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1、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2、集中转运点建设。

充分依托我省目前已有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与已取得原浙江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或贮存场所已通过环评的单位深度合作,利用其已有的贮存能力并将其作为集中转运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内若已有上述取得原浙江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或贮存场所已通过环评的单位的,试点单位在该地区不另行新设集中转运点;若该地区尚无上述取得原浙江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或贮存场所已通过环评的单位的,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另行新设一个集中转运点。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

1、转移管理。

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I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跨省(区、市)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2、运输管理。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申报。

在本方案公布60日以内以自愿的原则向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申报表见附件1)。

(二)试点资格审核。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试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试点建设要求的申报单位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许可证信息在官网公布。对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将原因书面告知试点申请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执法。

1、强化对试点单位和再生铅企业的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要将再生铅企业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切实提升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督促再生铅企业依法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即“装”),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即“树”),逐步将实时监控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化管理(即“联”)。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废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回收体系。

1、做好废铅蓄电池物流信息管理。要对经销商和收集网点加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电池销售回收台账、是否合规贮存等情况,一个收集网点只能与一个集中转运点建立对应关系,集中转运点的收集范围不受区域限定。严禁经销商私自处置废铅蓄电池,所有回收的废铅蓄电池应全部纳入“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利用处置单位”的回收处置体系,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全省固体废物信息化平台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2、及时上报试点工作情况。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各集中转运点所在区域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月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等情况;每年6月30日和11月31日前分别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当期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等情况。

3、做好宣传培训及信息公开。各试点单位应加强收集网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要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附件1

附表

附件2

试点单位申请材料

1.试点单位建设方案;

2.收集网点资料:收集网点清单、收集和转运方案、各收集网点建设方案、委托收集协议、运输单位资料;

3.集中转运点资料:集中转运点单位清单、贮存和转运方案、运输单位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环评及验收材料、委托贮存协议、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4.利用处置单位资料: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利用处置单位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

5.其他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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