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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有效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同安区创立了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专门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并出台《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往往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在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生态修复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同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隽表示,设立专项资金可以在污染损害发生后,让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诉讼两条线同时进行,意义在于及时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应急周转
快速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根据《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事先垫付的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周转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由该区财政安排预算100万元,列入同安生态环境局,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清除污染费用,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检测、勘验、鉴定、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专家出庭、环境公益诉讼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费用支出。
专项资金的启用需按规定审核发放。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镇(街、开发区)或相关单位,向同安生态环境局申请预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镇(街、开发区)或相关单位须提交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支出预算、损坏评估依据、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该部分申请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将是一个可循环的滚动资金池,除区财政的专项经费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环境公益组织捐赠的资金等也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的资金池。为切实提高资金循环利用的效益,同安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将携手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赔偿制度体系
享有我市“后花园”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美誉的同安区,土地面积超全市三分之一,森林覆盖率、水资源居全市第一。生态资源得天独厚,如何守护好这份宝贵的资产,同安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断下功夫。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不断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去年3月12日,同安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成立,统一管辖全市六个区涉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该年3月27日,同安区法院审结了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这也是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件。
除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有效促进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同安区还探索建立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比如,出台《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此外,同安区还加强了配套措施建设,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名词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专项资金
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事先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由该区财政安排预算100万元,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启用需按规定审核发放。该专项资金还将是一个可循环的滚动资金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等也将纳入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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