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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分工方案》指出,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到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考核基准年(2015年)下降20%以上;空气质量全面达标,优良天数率不低于85%,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26.50%、7.98%、11.10%。其中二氧化硫(SO2)、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0.07万吨、0.57万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详情如下: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分工方案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到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考核基准年(2015年)下降20%以上;空气质量全面达标,优良天数率不低于85%,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26.50%、7.98%、11.10%。其中二氧化硫(SO2)、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0.07万吨、0.57万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
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一)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规范,严把产业准入关,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见附件)要严禁钢铁企业准入,规范设立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点区域内严禁未经产能置换违规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化运输结构。(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对问题严重、经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新增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砖瓦、陶瓷、焦化、电解铝、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整治。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国家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加强建设项目VOCs排放管理。严格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控制。新建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实行VOCs排放2倍削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加强重点领域VOCs治理。加强VOCs的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储存、装卸等环节的排放。推进石化、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电子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工业企业生产环节VOCs排放管理。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项目,从原辅材料和工艺过程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4.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回收率提高到80%以上,积极推动原油储油库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依据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6.推广全封闭式干洗机。2019年底前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7.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推广汽修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涂料,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完善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开展餐饮企业、食堂、露天烧烤等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大中型餐饮企(事)业基本安装完成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确保运行效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组织开展建材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分类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加强园区污染治理。推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底前,完成遂宁经开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八)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涉及SO2、烟粉尘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大力研发推广细颗粒物治理等绿色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实用技术,实施一批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先进性、创新性环保工艺、技术示范工程,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一)加快发展清洁能源。科学有序推进水电、天然气、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全市水电装机达到32.8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5.85%。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煤炭清洁利用。严格落实《四川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遂宁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中关于煤炭消费的要求,提高工业煤炭质量和利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所列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禁止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加强秋冬季煤炭使用调控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改善城区路网结构。通过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智能交通管理和服务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动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发展公司)
(二)推进绿色货物运输。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推动国、省道城镇过境段、城市出入口改造和城际快速公路建设。加强管控措施,限制非新能源货物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发展绿色货运,优化货运结构。推进货物运输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三)严格实施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车环境监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环保装置抽查。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在用车监督抽测。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开展抽测,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检验机构监管。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测数据质量。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加大监管力度,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跨区域转移,鼓励、引导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更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八)加大新能源车船推广。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景区、物流、环卫等领域逐步使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互联互通的共享充电服务网络。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加快普通柴油品质升级步伐,按国家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全市加油站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十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严格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遂府通〔2018〕3号)。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促指导,更新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整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采用遥感、便携式设备等监测技术手段,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重点对货运通道、交通干线、物流园区、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道路的柴油货车进行抽测。依法查处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并追溯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推进遥感监测设备配置、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2019年底前,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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