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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

2019-07-16 16:04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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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和融资,其中融资由项目公司负责解决,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足时,社会资本承担补充融资责任。

(7)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合作期应结合项目运作方式、使用寿命、服务规模、投资规模、运营成本、大修成本、设备重置、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等综合确定。合作期(含建设期)应不少于10年、原则上不超过30年。

(8)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从政府方获得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运维服务费,以回收建设投资、运营成本以及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通过股东分红获得回报。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效付费,政府付费的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上级奖、补资金及使用者付费。

(9)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收益水平应结合项目技术经济特点、PPP具体运作方式和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潜在投资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预期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在6%左右,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8%各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市场测试反馈合理设定收益水平。

(10)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设定需考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的投资和直接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动力成本、药剂成本、自来水费成本、 人工成本、维修成本、管理费成本及污泥处置成本等)、折旧摊销、税金、财务费用以及利润。配套管网建设运维服务费可按照分摊到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或单独核算等方式进行设定。

(11)由于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合作期一般较长,项目运营成本(如电力价格、 药剂价格、人工成本等)存在较大变化,因此一般应针对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配套管网建设运维服务费,考虑物价水平、政策变化等导致运维成本变化设置价格调节机制,推荐调价周期为2-3年。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市场测试情况合理设定调价周期与调价机制。

(四)项目论证及实施方案审批

(1)项目论证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未通过评审的,应调整实施方案、修改论证报告并重新评审。新建项目需在论证阶段取得可研批复,存量项目须完成资产评估。

(2)实施方案审批

已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的PPP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联审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三 项目采购

(一)文件编制与审核

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以及PPP项目合同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应考虑专业能力要求、合作期限等因素,注重考察社会资本在污水处理领域投资建设与运营的能力和业绩,确保项目建设与设施运行效率。社会资本资格条件考察推荐以下方面:

①基本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②财务状况和投资实力:要求社会资本具有符合项目需求的财务实力,考察其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及有关融资能力的证明等材料,优先考虑资产负债率低、出资能力强的社会资本方;

③业绩:要求社会资本具有相关城乡污水设施建设运营经,验与成功案例,考察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具体标准,并确定投标人要求(联合体或非联合体)、相应资质要求等。

(2)项目竟价标的需结合具体项目设定,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建安造价下浮率、配套管网运维服务单价等。

(二)社会资本采购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以PPP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为准。

各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开、公正选择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作为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项目实施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完成采购文件和PPP合同体系的编制,其中需明确不可谈判条款。

(三)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工作组,负责合同谈判和结果确认工作,可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

(1)项目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确认谈判。

(2)项目谈判工作组应按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项目合同中可谈判的条款、具体问题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3)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4)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严禁PPP项目合同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核心边界条件有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动。

(四)合同签署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本级政府审核。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合同。

四 项目执行

(一)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实施机构监督社会资本按PPP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参股的,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PPP项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不得变更,运营期内的股权变更须经政府同意。

(二)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的融资提供担保。

(1)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融资方式。

(2)各项目应积极争取国家及省专项建设资金、债券资金等优惠融资政策和措施,加强与政策性银行、产业基金等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政策性银行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优惠信贷资金,降低项目公司融资成本。

(3)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并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三)项目建设

(1)项目建设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项目设计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做好绩效考核工作,项目公司须定期报告,提交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有关材料,确保工程设计和建设符合PPP项目合同规定。若监督过程发现项目进度、质量或安全不符合PPP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提出警告和/或整改要求,项目公司应提出和实施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2)试运行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试运行3个月未能进入正式运行的可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试运行相关规定的成本可根据实际投入项目总投资或按污水处理合格量给予付费,如按水量付费,政府在试运行期间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扣除单价中的折旧摊销项。

(3)竣工验收经试运行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验收后,项目公司按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竣工决算后,报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取得竣工决算批复文件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运营维护与绩效考核

(1)运营维护

项目建成试运行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经批准后,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2)绩效考核

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运营监管制度和动态绩效考核机制。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应明确绩效考核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实施机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结果与付费的关联,可设置适当的约束激励机制。

①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维护 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督促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监管项目公司日常维护行为,考核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的满意度以及公众对项目服务的满意度,应将项目产出效率和公众意见作为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②考核内容包括污水收集效率、污水处理效率、污泥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情况等方面,相关绩效考核指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届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针对每个考核指标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③考核方法一般应将常规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将技术考核(如取样、检测等)与公众反馈(如设立确定收集意见并,统计分析)相结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驻场或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报PPP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④项目建设和运营应接受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违反有关规定,项目公司按规定接受处罚。

(3)政府付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付费的依据。

①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如有);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执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扣除相应付费。

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危及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政府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研究解决方案,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4)诚信履约加强地方政府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政府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地方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政府方需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关各方秉持平等合作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心。

(五)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合同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应对措施或制订补充协议,并报PPP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 项目移交

(一)项目移交

(1)移交准备

PPP项目合作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应包括人员安置、性能测试、资产评估、补偿方式等。

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时,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恢复性大修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关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应满足PPP项目合同约定水平。移交时项目资产不得附带任何债务和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担保。未按合同约定恢复性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②移交时,原则上项目公司人员应由社会资本安置,为保持项目设施正常运转,项目设施接收主体可以择优聘用原项目公司人员。

(2)性能测试与资产评估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如需要资产评估的,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妥善办理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二)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一 建立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项目信息的及时发布及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市场信息对称和充分公平竞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按照规定做好规划、环评、稳评等公示,最大程度征求公众意见。

按照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监管有关要求,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动态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即时和适时上传、更新并公开PPP项目各阶段的信息。

二 建立政府信用约束机制

结合现有的财税制度改革,建立中长期预算机制。PPP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保证政府按PPP项目合同约定付费;通过信息公开,实现对地方财政风险和履约能力的监管,以制约政府权力并督促政府履约。

三 建立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制度

依托专业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社会资本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级将作为金融和财政支持的参考。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社会资本和咨询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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