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VOCs治理技术正文

焚烧类(如RTO等)工艺处理VOCs废气 还要进行氧含量折算吗?

2019-08-13 10:30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关键词:焚烧类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5年,生态环境部发布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及GB31517《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对相关行业的VOCs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对非焚烧类工艺处理VOCs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而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如用RTO及RCO等焚烧类工艺)、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这样以来,经过折算后的排口浓度会有放大十几倍的情况,导致原先已达标的浓度经折算后期排口浓度远远超标。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发布,第十章关于氧含量折算的问题,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下:

1•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其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工业燃油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 工业炉窑8.6%(过量空气系数1.7)

• 固废焚烧炉11%

2. 还是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比如我们说的RTO或RCO等。

•其他处理设施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焚烧类有机废气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VOCs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