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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19-08-20 14:4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企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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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印刷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排气为基准。 3.1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mg/m3)。

3.14 处理效率 processing efficiency 处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3DB 41/XXX—XXXX 4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1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执行时间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原辅材料要求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 计算)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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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3.3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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