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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

2019-08-27 08:51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耕地治理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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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

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治理与修复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自然环境特征:气候、地质地貌、水文、土壤、植被、自然灾害等。

(2)农业生产状况:农作物种类、布局、面积、产量、农作物长势、耕作制度等。

(3)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包含土壤环境状况、农产品监测资料、污染成因分析等。

土壤环境状况:土壤污染物种类、含量、有效态含量、历史分布与范围,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值状况、污染源分布情况等。

农产品监测资料:农产品超标元素历年值、农产品质量现状等。

污染成因分析:受污染耕地土壤与农产品污染来源、污染物排放途径和年排放量资料、农灌水质及水系状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农业投入品状况等。

7.1.4其他相关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划图、农作物种植分布图、土壤(土种)类型图、高程数据、耕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布图等。

注:收集资料应尽可能包括空间信息。点位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坐标,面域数据应有符合国家坐标系的地理信息系统矢量或栅格数据。

7.2 治理修复区域内耕地污染特征分析

汇总已有调查资料和数据,判断已有数据是否足以支撑治理与修复工作精准实施。如有必要,应在治理和修复工作开展前,进行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摸清底数,确定治理修复边界。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明确耕地土壤污染的成因和来源等,为制定方案和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提供支撑。

7.3 治理与修复的范围和目标确定

根据耕地污染风险评估及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结果,综合工作基础、实际情况、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明确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范围,确定受污染耕地经治理与修复后需达到基本目标还是参考目标。

7.4 治理与修复模式选择

根据耕地污染风险评估及土壤与农产品加密调查结果,基于耕地污染类型、程度、范围、污染来源及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治理与修复模式,如农艺调控模式、生物修复模式、工程模式、其他模式。对已确定污染源的地块或区域,在治理和修复中,应考虑切断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输入。

7.5 治理与修复技术确定包括技术筛选、技术验证和技术确认3个环节。

(1)技术筛选:治理与修复模式确定后,从该模式备选治理与修复技术中,筛选潜在可用的技术,采用列表描述分析或权重打分等方法,对选出的技术进行排序,提出拟采用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2)技术验证:对拟采用的治理与修复技术进行可行性验证。参考NY/T 497,选择与目标区域环境条件、污染种类及程度相似的耕地开展田间试验,或者直接在目标区域选择小块耕地开展田间试验。如治理修复技术已在相似耕地开展田间试验,并可提供详细试验数据和报告,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再开展田间试验。

(3)技术确认:根据技术的田间试验结果,综合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目标区域内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

7.6 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7.3-7.5所确定的治理与修复的范围、目标、模式、技术等,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所包含的内容及技术要点参考附录A。实施方案需要经过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过程。

7.7 治理与修复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确定的步骤和内容,在目标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治理与修复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周边环境开展动态监测,分析治理与修复措施对耕地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需有应急预案。

7.8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评估受污染耕地经治理与修复后是否达到治理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的措施完成情况及效果开展评估。对于基本目标,评估方法参照NY/T 3343;对于参考目标,评估方法参照NY/T 3343与HJ25.5。

8 总体技术性要求

8.1 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措施不能对土壤、地下水、大气及种植作物等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治理与修复所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汞、铅、铬、砷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与修复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8.2 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措施不能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农产品种类未发生改变的,治理与修复区域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治理与修复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注:治理与修复区域内农产品单位产量及其测算方式由前期耕地污染风险评估程序确定。

8.3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当农艺调控等措施难以奏效时,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

8.4 治理与修复期间,在农产品收获时期定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评价,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与修复措施。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的方法参照NY/T 395和NY/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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