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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市级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2.1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县(市、区)、功能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2.1市级Ⅱ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县(市、区)、功能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2.2市级Ⅰ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县(市、区)、功能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区)、功能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3县(市、区)、功能区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3.1 县(市、区)、功能区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生产工序,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2 县(市、区)、功能区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3 县(市、区)、功能区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市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生态环境厅或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地区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地要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地区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各地应急组织机构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电信运营单位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9 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发〔2013〕208号)同时废止。
重点行业应急减排参考措施
一、石化企业
调整运行装置的加工量,降低生产负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停产加工量较小、处于工艺流程末端的装置,确保装置启停等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完全收集并高效处理;根据装置加工量降低水平,降低原料及产品的装卸及存储量,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增加对装置动静密封点、储罐、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的巡检频次。
二、化工企业
生产设备停产,并加强各类罐体的密闭;按生产线数量或设备台数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工业涂装企业
涂装和烘干工序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对涂装和烘干工序,按生产线数量或涂装工位/设备数量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合成革企业
干法、湿法生产线和后整理生产线停产,集聚区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生产线数量限产;限制开展原辅材料稀释、搅拌;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原辅材料密闭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收集、处理。
五、纺织印染企业
印花、热定型、涂层工序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生产线数量或设备数量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橡胶密炼机和硫化机、塑料成型机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橡胶密炼机和硫化机、塑料成型机运行台数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七、包装印刷企业
印刷机、胶装机、覆膜机等设备停产或按设备台数限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八、钢铁企业
烧结、球团等工序停产或限产;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增加厂区道路保洁频次。
九、水泥企业
错峰生产或停产;水泥粉磨站停产;加强料场扬尘管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增加厂区道路保洁频次。
十、玻璃企业
提高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加强料场保湿抑尘,减少物料装卸;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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