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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控制对营商环境影响,居民类、非居民类、特种类等3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基本一致,在补偿污水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不超过净资产利润率2%的基础上,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类污水三个阶梯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3元/吨、1.95元/吨、3.9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36.84%;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调整为1.91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36.43%;特种类污水调收费标准调整为2.8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40%。综合处理单价1.56元/吨,净资产利润率约2%。
方案三:考虑未来几年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较大,在补偿污水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不超过净资产利润率4%的基础上,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类污水三个阶梯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36元/吨、2.04元/吨、4.08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43.16%;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调整为2.23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59.29%;特种类污水调收费标准调整为3元/吨,较现行标准上调50%。综合处理单价1.72元/吨,净资产利润率约3.99%。
五、配套措施
(一)具体措施
1.实施差别化收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环保发展需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差异化收费,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企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加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将评价结果及修复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净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企业名单与评价修复结果,按以下标准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
(1)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上述方案标准基础上加收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10%。
(2)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或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上述方案标准基础上加收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50%。
(3)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或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上述方案标准基础上加收非居民类污水收费标准80%。
(4)未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以及被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或“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方案相应标准执行,不加收差别化收费。
(5)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企业,加收标准按其中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叠加计算。
(6)按有关规定对环境信用评价进行修复的企业,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按修复后的评价等级相应标准加收。
2.低收入居民补贴标准调整
为确保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每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市民政局同步调整向上述居民发放的污水处理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每人每月按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7吨的征收标准执行。
3.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市净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费政策评估,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国家政策以及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价申请。原则上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调价工作。
4.成本信息公开
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市水投集团、市净水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及污水处理成本信息,调价前应公开前3个会计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及污水处理成本信息。其中,市水务局公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市水投集团、市净水公司公开污水处理成本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设立电子邮箱,制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接受社会各方咨询并回复公众信件,定期汇总公开公众关系的主要问题和答复意见。市水务局在年度公开结束后与调价听证会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将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有关情况。
5.开展污水处理费价格监测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监测机制,会同市水务局确定净水公司、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为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定点单位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每月的污水处理量(含各分厂污水处理量)、分类(居民、非居民和特种)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及对应污水处理量,分阶梯(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及对应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范围及对应人口、人均污水日产量等运营数据。市发展改革委以采集到的监测数据为基础,就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定期进行分析,为调定价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开展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与价格监测,指导督促市水务局、净水公司实施污水处理成本信息公开。
市水务局:牵头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与成本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评估,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污水处理费价格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时统计汇总评价结果,并将相关企业的全称、信用评价等级、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等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水务局开展政策评估。
市民政局:按污水处理费最新征收标准及时调整我市低收入居民污水处理费补贴,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政策评估。
市净水公司:按要求实施污水处理成本信息公开,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污水处理费价格监测与政策评估。
市自来水公司: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评价等级向相关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政策评估。
非中心城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参照本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污水处理费改革方案,在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差异化收费、动态调整、成本信息公开等机制,落实国家政策要求。
六、相关服务保障承诺
(一)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投资建设力度;二是强化行业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企业达标排放;三是加强净水公司监管,确保出水水质、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四是加强对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的绩效考核,激励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
(二)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要向社会定期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市净水公司积极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应宣传素材,促进社会对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理解。
(三)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与深度
按照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强化方案的目标要求,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均不超过1.5 mg/L。
(四)进一步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为了防止污泥污染环境,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减量设施改造建设,依托环保产业园新建污泥焚烧设施,促进我市污泥按照立足在厂内干化减量,然后外运焚烧处置的技术路线进行处理处置。
(五)落实治水三年行动计划,提升水环境质量
按照广州市治水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安排,督促市水投集团加快推进大沙地污水处理厂、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沥滘污水处理厂三期、健康城净水厂、江高净水厂、龙归污水处理三期厂、石井净水厂二期、大观净水厂的建设,加快实施广州大道5#泵站、护林路3#泵站等4座泵站的新(扩)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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