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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之一,市场空间备受业界关注。
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企业污水处理的成本上升,污水处理费难以满足更高标准的需求;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处理收集率不高,也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按照现行政策,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不同,但是执行的是同样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标准保持不变,且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不及时调整,会打击污水处理企业积极性,导致政策落地困难,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受阻,建立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成为污水处理行业突破困局的新方向。
此外,近年我国不断深化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整个环保行业经历了从疯狂拿项目到谨慎评估项目收益的发展历程,社会资本对于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的敏感度不断提高。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下简称“943号文”) 提出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在污水处理方面,943号文主要从“收费标准制定”和“调价机制”两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并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到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旨在疏导持续增长的地方财政污水处理支出压力与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效益之间的矛盾。
政策出台后,江苏、四川、安庆、青海、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关于创新和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在943号的政策框架下根据各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岳阳、东莞、河南等省市分别上调污水处理费,将政策积极落地。
下面,北极星水网跟大家一起来看看在污水处理价格机制方面,各地是如何行动的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
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意见提出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
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
2018年7月,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方案明确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
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政策。
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四川:《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的通知》
2018年9月,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并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2018年底前,尚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地区应抓紧调整到位。
鼓励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已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具体出台时间、付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赢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
建立污水处理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成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安徽安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暨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庆)经济带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安徽省安庆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暨贯彻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庆)经济带的实施意见》,方案要求完善污水处理价格机制。
方案提出:
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污水服务费用。
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对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应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吉林:《关于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9月,吉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普通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方案提出:
合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据实核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指导农户与村委会协商确定付费标准。
2018年12月,贵州省发改委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形成市场化。在统筹考虑雨污分流、设施达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用。
广东:《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12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方案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
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2019年1月,甘肃省发改委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依据治理效果支付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提出在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2019年8月,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自本文正式发布之日起的新建工业园区(含在建)制定污水处理费政策,必须同步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2019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为达到上述目标,内蒙古将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绿色意见》明确,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
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
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旗政府所在地)、重点建制镇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2019年9月, 青海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2019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推进全市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9年2月起(以2019年3月份的抄见水量为结算依据),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由0.75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岳阳市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由水价(含原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三部分组成。
污水处理费上调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15立方米内)每立方米的费用分别为2.23元、1.1元和0.05元,合计3.38元;第二阶梯(15-25立方米)每立方米的费用分别为3.35元、1.1元和0.05元,合计4.5元;第三阶梯(25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的费用分别为4.46元、1.1元和0.05元,合计5.61元。
另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已抄表的居民用户征收5元/月,对未抄表到户用户按用水量0.3元/立方米征收。
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水价(含原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每立方米分别为3.35元、1.8元和0.05元,合计5.2元。
特种用水水价(含原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每立方米分别为8.92元、2元和0.05元,合计10.97元。
各县(市、区)3月底前也调至以下标准:
临湘市、汨罗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每立方米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政府和屈原管理区管委会所在地城镇,以及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文件明确的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调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调至1.2元。
为减轻城区特困群众的生活负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市城区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每户每月免收6立方米终端水费。
广东东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2019年2月,广东省东莞市发改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其中,居民污水处理费每月每户增加支出1.26元。
按照调整通知,今年4月1日后,居民实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由现行的0.93元/吨调整为0.99元/吨,非居民由1.21元/吨调整为1.49元/吨,特种行业(含污染企业)由现行的1.4元/吨调整为1.99元/吨。
河南省发改委9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河南省将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该机制实施后,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将按照多污染多付费、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动企业提高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按照《意见》内容,差别化收费机制采取以重点污染物、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意见》明确,根据河南省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核定基准值,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分档累进的差别收费。
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加收20%;高于100%的,加收30%。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
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同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企业的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
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加收50%。
《意见》明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将分步推行。
郑州、洛阳、许昌等市,将于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试行方案;从2020年8月开始,全省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将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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