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四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利用秸秆、废旧地膜、尾菜等农业废弃物。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智能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检测。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实施废旧地膜清除、收购、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能力,推广使用可降解地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地膜。
蔬菜种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处置尾菜,防治尾菜腐烂的恶臭污染大气。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三十六条 农业和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布局,严格产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材、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制药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及其他集中收集处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
第三十九条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和机动车维修、广告装饰、皮革翻新、服装干洗等生产及服务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六节 生活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限售、限放、禁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转变祭祀方式,文明、绿色祭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间祭祀日期间,应当指定固定地点,提供焚烧容器,引导公民集中焚烧祭祀品,并及时组织清扫。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四十三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健全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空气质量目标改善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跟踪落实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约谈问责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约谈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造成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并被依法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大气污染物浓度预警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预警等级,采取应急措施,提高大气污染精准防控能力。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公益诉讼职能,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规范执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高污染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土方开挖、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三)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或遇重污染天气时,拒不停止土方挖填、转运和爆破及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作业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围挡内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围挡外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煤炭、土方、垃圾、渣土、砂石、水泥、商砼、石灰、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贮存、装卸物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责令改正,没收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和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农业和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防止尾菜腐烂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农业和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区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目前,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已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2021年10月20日-2022年3月31日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提前部署
日前,山东德州发布《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全文如下: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燃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日前,南阳人大公布关于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的决定。详情如下: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燃煤散烧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年10月30日南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推动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
“要加快推进全省散煤动态‘清零’、加快推进‘禁煤区’内洁净型煤‘清零’,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8月8日上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承担的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为完成全省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分析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官方部门发布了《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禁煤区内燃煤电厂等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或窑炉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政策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全文如下:(2018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
日前,阳泉日报全文刊发《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如下: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经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这个冬天,产煤大省陕西正面临着巨大的燃煤污染治理压力。来自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一份通报显示,今年1-10月,陕西虽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取得阶段性进展,但煤炭削减与散煤污染控制任务却依然艰巨。其中,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煤炭削减不降反升,部分国有企业的用煤量同比大幅反弹,还有的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涉及多项燃煤锅炉、燃煤电厂烟气治理技术,详情如下:关于《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50%以上。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
燃煤污染防治一直是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的“重头戏”。2012年以来,通过推进污染企业关停、清洁供热全覆盖、气化太原、城中村改造等工作,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显著,基本迈过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的“那道坎”。但是,随着气温的日益走高,另一种污染物臭氧却成了太原市的“头号目标”,并且在入秋
近日,甘肃张掖市公布了张掖市绿氢生产及综合利用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其中提出:受制于氢能源车成本偏高、长管拖车运输性价比差、交通耗氢量小等原因,市场反响不佳,影响制氢项目建设进度。绿氢制造成本偏高,规模化发展难度大。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大规模推广和应用存在较大困难,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22日,张掖市人民政府与陕西上谷电力能源科技公司举行项目签约仪式。由市政府与陕西上谷电力能源科技公司签订新能源储能电池产业园示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临泽县政府与陕西上谷电力能源科技公司签订6GWh动储一体多生态新能源综合项目投资协议。(注:临泽县为张掖市下辖县域)
4月5日,随着一声爆破声响,由上海分公司张掖监理部承监的甘肃张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主厂房开挖施工正式启动,为2028年4月实现首台机组投产发电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张掖抽水蓄能电站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电站装机容量1400兆瓦,安装4台350兆瓦立轴单级单转速混流式水泵水轮发电机组,额定水头573米。电站枢
近日,甘肃张掖市甘州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区应急、工信、市场监管、国网甘州供电等5部门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全区电化学储能电站开展了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企业绷紧安全弦,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邀请了能源行业安全专家参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组赴甘州南滩30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公司甘州平山湖10万千瓦风电项目储能电站租赁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中标候选人第1名:甘肃省新欣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319.7475万元;中标候选人第2名:甘肃陇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939.732080万元;中标候选人第3
3月18日,甘肃张掖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仪式在成都举行。三峡集团副总工程师,三峡建工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斌,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志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庞旭,副总经理王雄武,葛洲坝集团副总经理李向东,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东山出席签约仪式。庞旭对三
3月18日下午,甘肃张掖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仪式在成都举行。三峡建工董事长、党委书记李斌,葛洲坝集团副总经理李向东,水电四局董事长、党委书记庞旭出席仪式并致辞,三峡建工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李志国主持签约仪式。李斌在致辞中指出,张掖抽蓄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
3月12日,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严圣军一行到张掖市考察,并就进一步推动中国天楹张掖重力储能项目、打造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建设以储能材料为主的零碳产业园等,与张掖市人民政府、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委员会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活动前,严圣军董事长实地考察了张掖重力储能项目(
春节是合家团聚的日子,但对于省列重大项目来说“赶进度、抓建设”却不能停歇。龙年春节期间,甘肃电投集团在建的常乐电厂扩建、张掖电厂扩建共4台1000兆瓦燃煤发电机组等省列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建设者们坚守岗位、抢抓时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呈现出一派火热的施工景象。地处酒泉市瓜州县的甘肃电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8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报告指出,储能产业蓬勃发展,河西首座电解水制氢和民乐丝路网能、华能东乐北滩储能电站一期等14个项目建成投用,全国第二个重力储能项目张掖能楹重力储能开工建设,被确定为全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全市储能规模达70.75万千
近日,东方电机中标甘肃张掖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及其辅助设备项目,全部4台350兆瓦抽水蓄能机组均由东方电机研制供货。12月26日,项目合同签约仪式在成都举行,东方电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鄢志勇,副总经理文树洁出席签约仪式。甘肃张掖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十四五”重点建设项目、甘肃省首批开工建设的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