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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12-19 08:4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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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现场验收

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9.1 总体要求

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9.2 技术验收条件

在完成安装和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第7章的要求;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的要求;

——根据本技术规范第8章的要求进行了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168h。

9.3 技术指标验收

9.3.1 一般要求

9.3.1.1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9.3.1.2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9.3.1.4日常运行中更换监测系统分析仪表或监测系统变动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规范第7章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 mg/m³,以碳数计),且在有效期内。

9.3.1.6对于监测系统,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线性误差和分析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9.3.1.7 验收前24小时,监测系统供应商需对待测监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外,不允许对监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9.3.1.8技术指标验收后,填写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附录C)

9.3.2 技术指标验收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线性误差、分析周期和准确度验收。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每个数据是指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挥发性有机物及氧量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在线监测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9.3.2.1挥发性有机物准确度验收

a) 非甲烷总烃准确度验收

——实验室法

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方法(GB/T 16157、HJ 732、HJ 38)进行准确度验收。

选用5-10L气袋在采集前应进行空白测试,空白测试的气袋应充入除烷空气或氮气。在常温或加热到100℃时,按与校准曲线相同的色谱条件进行测定,记录测定结果,作为背景值,以排除气袋带来的干扰。

用5-10L气袋取烟气样品,快速送达实验室,气袋加热至100℃再进行烟气样品分析,记录测定结果,作为烟气样品参比值,确保4小时内完成样品分析。

——便携式FID法

规范性附录D——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b)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准确度验收

本规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均可作为本规范相应组分的参比方法。

9.3.2.2 流速、烟温、湿度、氧量准确度验收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

10 联网验收

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168h的联网调试。联网验收包括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

10.1 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

按照HJ 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能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和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10.2 联网稳定性验收

在连续168h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10.3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

监测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见表4。

11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该系统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以此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人员须经培训合格、能力满足要求,建议启用APP管理软件运维。

11.1 日常巡检

日常巡检应至少每7d进行一次,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被检项目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结果应有记录并归档。日常巡检规程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11.2 日常维护保养

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系统说明书的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应对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标准物质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和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做相应记录。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通讯、电源故障等,应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对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准备相应的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经调换后应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对仪器进行调试检测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3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系统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b)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24h;

d)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技术规范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e)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3.2进行处理。

12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在满足技术条件下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2.1 定期校准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应每24 h自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至少7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

c. 每1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d.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E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每3个月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12.2 定期维护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维护应做到:

a.氢气发生器每周添加一次纯净水;

b.氢气发生器及时检查一次变 色 硅 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 色 硅胶;

c.至少每1个月检查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

d.至少每3个月检查测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12.3 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投入使用后,定期校验应做到:

a.至少6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在线系统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b.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1技术指标时,则须扩展为评估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对准确度和/或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准,直到在线监测系统达到本标准表1技术指标的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12.4 标准物质

a.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b.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c.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的精度小于1%。

13 数据审核和处理

13.1 系统数据审核

13.1.1 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段为数据有效时间段。在线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过本技术规范12.1期限未校准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数据无效时间段。

13.1.2 因污染源停运需要停运在线监测系统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在线监测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校验全套在线监测系统。校验通过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13.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按照附录E的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数据捕集率。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是指当季运行小时数扣除当季无效时段小时数和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除以当季运行小时数与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所得到的值。

13.2 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3.2.1处理,超期未校准按照本技术规范13.2.2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3.2.3处理。

13.2.1 在线监测系统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技术规范表1时为止。其监测过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38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如不采用参比法数据替代,也可以按本技术规范13.2.3处理。

13.2.2 在线监测系统超期未校准的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3.2.3在线监测系统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6处理,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4 数据记录和报表

14.1 记录

按本标准附录E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

14.2 报表

定期将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监测数据上报,按本标准附录E提供的表格形式或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应能自动生成整点小时(至少45min的有效数据)、日(至少20h的有效数据)、月(至少22d的有效数据,2月份至少20d的有效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排放累计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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