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随文发布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钢铁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赵春丽
电话:(010)65645616
邮箱:dqsxmc@mee.gov.cn
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1 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开展自行监测。2.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与《意见》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物料储存大棚、烧结、球团、高炉、石灰、钢渣处理等车间区域、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过200 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粒物等)。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数据。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或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鼓励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三排放标准。
4.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意见》中要求安装CEMS 和DCS 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其他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具备保存一年以上数据能力。环境管理台账和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企业对《意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 编制现场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 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 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意见》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附2)。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铁精矿、煤炭、焦炭、废钢以及外购烧结矿、外购球团矿、石灰、石灰石、铁合金、钢渣、水渣等)和产品(包括钢材、外售中间产品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出厂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计算方法见附3)。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2021 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等。
环境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二、钢铁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分别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认为该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满足其中某项条件的,认为该项达到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针对具体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相应环节的评估监测。
(一)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现场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经现场比对,CEMS 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30 天CEMS 有效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所有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意见》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车间、焦炉区域、物料储存点及物料输送落料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焦化煤气净化区域和废水处理区域无异味;厂区整洁无积尘。
(三)清洁方式运输
1.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到80%及以上;或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不到80%但进出企业公路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 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2.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三、其他
铁合金、铸造用生铁企业内的烧结、球团、高炉工序,以及独立球团、独立焦化企业可参照执行。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按照《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 号)执行。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采样点位。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烟囱上,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颗粒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直径处。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2 倍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 倍直径处。
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位下游,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断面烟气流速应大于5m/s。
(二)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最好设置为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对于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三)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基本要求与HJ 75-2017 、HJ/T397-2007 保持一致。采样平台应设有不低于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 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镂空设计,采样平台承重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上,应有永久性的220V 固定电源,至少布设3个16A 的三相插座。
(四)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立标、建档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二、有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2011);
8.《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2014);
9.《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
(二)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主要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如轧钢热处理炉中,同种燃料类型的加热炉或退火炉可选择其中一个炉子开展现场手工监测。
2.监测时间和频次。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排放口监测至少3 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其他排放口监测至少1天。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展CEMS 现场比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 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证至少有9 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3 个实际样品。
3.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安排见表1。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出铁出钢状态、采用原燃料种类和比例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烟气循环、煤气精脱硫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
(三)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 75-2017、HJ 76-2017、GB/T 16157-1996相关要求执行。
(四)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机构根据手工监测、CEMS 安装运维情况、CEMS 监测结果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对照《意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等,进行达标分析,认定企业有组织排放是否满足钢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HJ/T 373-2007、HJ 75-2017、HJ 76-2017 及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SO2 时,应避免使用HJ 57-2017,可使用HJ 629-2011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
(六)监测报告编制。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监测机构组织编制监测报告。
三、CEMS系统检查
(一)检查目的
检查排放口CEMS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技术方案中的要求,能否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CEMS运行质控手册》,确保CEMS稳定运行;
2.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调试程序满足HJ 75-2017、HJ 76-2017以及本方案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76-2017);
3.《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三)检查程序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对排放口CEMS进行改造升级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程序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排放口CEMS至少稳定运行30 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CEMS运行质控记录以及至少30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CEMS运行质控按照HJ 75-2017 要求进行。
2.资料审核。监测机构审阅CEMS 运行质控记录和30 天运行数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对照HJ 75-2017,对排放口CEMS的质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同时开展CEMS 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CEMS质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颗粒物浓度较低,排放口CEMS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HJ75-2017 和HJ 76-2017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体要求
(1)排放口CEMS仪器应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SO2、NOx、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倍;
(3)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4℃以下;
(4)CEMS 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5)CEMS 应具备监测NOx的能力,NOx 监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①直接监测NO 和NO2,②将NO2 转化为NO 进行监测;
(6)应按照HJ 75-2017 和HJ 76-2017 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CEMS 进行相关校准。
2.质控目标
排放口CEMS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J 75-2017 、HJ76-2017。
(五)排放口CEMS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CEMS 运行质控记录、系统布局、布管布线、系统机柜、分析仪表、数据记录等。
2.质控数据检查包括SO2、NOx、颗粒物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响应时间、示值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控数据。
3.CEMS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HJ/T 373-2007、HJ/T 397-2007、HJ 75-2017 和HJ 76-2017 相关规定执行。
2.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传递,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3.严格做好CEMS运行质控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测试记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酒钢公共交易平台发布酒钢集团碳钢薄板厂炼钢区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中标,报价37021万元。该项目招标内容包含3座转炉一次除尘系统改造设计,新建转炉二次除尘系统,改造原转炉二次除尘系统为三次除尘,改造1#混铁炉除尘设施,改造原LF除尘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内蒙古景祥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超低排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共两标段,预算3220.9237万元。主要针对公司3台58MW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其中脱硝改造包括新建三套锅炉的SNCR+SCR脱硝设施设备(#1、#2锅炉共用一套SCR装置);每台锅炉安装一套除尘改造包括更换两套布袋除尘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辽中2#热源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百家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410.6万元。招标内容包含对现有除尘器进行维修不提标;对现有脱硫塔进行提标改造;
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发布巴州钢铁球团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建设规模3968.44万元,计划为巴州钢铁年产102.06万t/a高炉,配套球团生产产线的烟气脱硫脱硝治理,包含新建脱硫塔、湿电除尘系统,新建脱硫岛等。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巴州钢铁球团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总承
精彩纵横云采购平台发布广钢焦化厂煤焦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报价1242.92万元。广钢焦化厂拟对运煤皮带、运焦皮带各个落料点和配重口的封闭罩进行改造及封闭距离延长;12个筒仓24个落料点进行封闭;8个缓冲焦
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发布新钢公司炼铁事业部超低排放化产作业区VOCs提标改造项目煤气净化、焦油深加工VOCs尾气治理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排名第一,报价约3398万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号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2340.5531万元。项目预算2808.5万元。该项目招标内容为1号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设备等内容,采用中低温SCR脱硝和钠基干法脱硫。
徐州市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2023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四十一项整改事项已
国家能源招标网发布宁夏电力灵武公司1号机组电除尘器提效改造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电力灵武公司1号机组电除尘器提效改造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40402251,招标人为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
本次纳入统计的1-2月份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气治理项目共有15个,来自于电力及钢铁行业。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统计中有2个火电机组烟气脱硫+提水的项目,均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烟气提水技术是基于湿饱和水蒸汽在不同分压力下相变凝结的原理,利用脱硫后烟气的湿饱和或过饱和条件,进行降温、冷凝、收
国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发布国投盘江超低排放改造—#1、#2机组脱硫协同除尘改造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候选人公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报价4120万元。
徐州市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2023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四十一项整改事项已
1月5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进行了公示,柳钢集团广钢成为广西首家完成超低排放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的钢铁企业。一直以来,广钢集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绿色柳钢”建设要求,大力推进清洁运输超低排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
近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重庆钢铁超低排放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进行了公示,重庆钢铁成为重庆市首个完成超低排放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的企业。今年以来,重庆钢铁全面对标找差,加快推进矿石及辅料采购、产品及副产品销售采用水运、铁运、氢能源及“国六”以上车辆运输,让清洁运输和“国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撤销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的通知。2023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现场调研中发现,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烧结机头有组织排放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氨逃逸严重;在线监测手工调试报告不规范,数据无效;无组织排放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中止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评审的通知,终止原因为:近期,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在抽查中发现,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评估监测单位在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申报过程中,对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政策理解不深不透,造成评估范围缺失
中国铸造协会发布《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公示内容包含1.企业基本情况(边界范围包括企业生铁冶炼及铸造相关的所有生产装备)。2.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内容、投资及完成的总体情况。3.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开展情况(评估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
10月20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撤销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意见的公告,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及风险管控监测工作,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技术依据,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
2022年7月10日,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发布了《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T/SDJHXH001—2022)(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于2022年7月10日起实施。《指南》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主要起草单位有: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山东
针对钢铁企业无组织改造以及评估监测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及误区,本文简要解读了政策规范对于无组织改造及评估监测的整体要求,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总结了无组织改造以及评估监测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三个环节:“未采用最优防治措施的重点风险源”、“料场等面源”以及“除尘系统收尘能力”,并针对这些环节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据首钢日报消息,3月26日,首钢集团党委召开首钢京唐干部大会。会上,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宣布集团党委关于首钢京唐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决定。经首钢集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李明同志担任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建同志晋级担任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
徐州市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2023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四十一项整改事项已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低于2.6万吨/年的钢铁企业,其它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024年1月18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指导,四川冶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举办的“川渝地区再生资源供应链研讨会”在四川乐山市召开,本次会议以“立足供应链、重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主题,邀请各界同仁共同研讨在“双碳”目标下,如何建立川渝地区再
国新办举行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陶青1月19日回答记者提问。2023年,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的部署,努力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徐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详情如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新沂市、铜山区经发局、生态环境局,徐州供电公司:根据《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
近日,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是河北省出台的首个转型金融指导文件,也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发布关于云南粗钢冶炼装备清单的公告,公告显示,目前云南有14家钢企有粗钢冶炼装备,核算产能2492.3万吨,并公开了目前粗钢冶炼装备项目建设情况,其中11家钢铁企业部分或全部粗钢冶炼装备已制定产能置换方案,5家钢铁企业部分或全部粗钢冶炼装备已完成转型升级,1家钢铁企
12月28日,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济南市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以战略投资山钢集团。通过本次战略投资,中国宝武将持有山钢集团49%股权,宝钢股份将持有山钢日照48.6139%股权。合作完成后,中国宝武将充分发挥管理、技术、人才和品牌优势,充分借重山东省独特的区位、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内蒙古工信厅发布关于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能耗专项核查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能耗专项核查结果的公告为落实《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
12月25日,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干部会议。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武出席会议并宣布省委关于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务调整配备的决定:李建宇同志任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杨晓喻主持会议。目前湖南钢铁集团领导团队一栏已更新。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