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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13:3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技术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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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风亭、风井、排气筒(排放塔)
5.11.1 设置通风系统的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空间的进风不应从其他污水处理操作间引入,当从车道等无污染源区域间接引入时,需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
5.11.2 地面新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新风亭应尽量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风亭应避开臭气排放塔、地下车间的排风口、厕所等污染源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亭口部距各污染源或外部建筑物边缘的直线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
2进风百叶底部距地面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内时,可降低至1m;
3新风亭与排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排风亭兼作事故排风亭时,其与新风亭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m;
4排烟风亭与补风亭风口边缘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新风亭不应与服务于地下污水或污泥处理区域空间的排风亭合建。
6敞口风亭口部应设置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70%的防腐、防锈格栅网;
7敞口风亭下部应设集水井。
5.11.3 臭气排放塔的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5m,其臭气(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并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规定。
5.11.4 污水处理厂排风亭宜与臭气排放塔集中组合设置,两者之间应采用隔墙分隔气流,臭气排放塔应避免采用防雨百叶风口,其排风口宜向上或平吹。
5.11.5排放塔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5.11.6风亭距各类功能区、建成区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1.6要求,且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对于建成区,风亭与敏感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满足表5.11.6要求;当确实无法满足时,风亭与敏感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且应采取消声降噪、除臭等措施达到相应区域噪声限值及厂界污染物浓度要求。
5.11.7各风道和风亭均应作好防水和排水设计,外界水流不得通过风口流入风道内。地面风亭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考虑安全和防盗要求。
5.12 监测与控制
5.12.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地下空间及地面综合办公楼的相关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特点、地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设备运行时间和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5.12.2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应纳入全厂集中监控系统。
5.12.3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
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可计算和定期统计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控”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备的启停。
5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可采用人脸或指纹识别等信息控制技术。
6设置可与其他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5.12.4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控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控转换开关的状态应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5.12.5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
5.12.6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域及底层排空泵房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声光报警装置,超标报警时联锁启动相应的事故通风系统。
5.12.7下列各处应设相关污染物浓度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 排水泵站:硫化氢(H2S)浓度;
2 消化池:甲烷(CH4)浓度;
3 加氯间:氯气(Cl2)浓度;
4 底层排空泵房:硫化氢 (H2S)、甲烷(CH4)浓度;
5 排放塔、无组织排放口:硫化氢 (H2S)、甲烷(含CH4)、氨气(NH3)浓度;
6 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房间或空间:硫化氢(H2S)浓度。
5.12.8臭气监测指标采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特殊情况可根据污染特征增加其他臭气监测指标。
5.12.9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 硫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靠近硫化氢气体源头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应在地坪上方300mm~600mm;
2 硫化氢气体检测器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3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检测范围应为0~25mg/m3; 检测误差≤3%;报警阀值为 10 mg/m3;报警方式为电笛(≥100db)、闪光;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60s;
5.12.10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甲烷气体检测传感器应安装在释放源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距离建筑物顶板不应大于300mm;
2 宜采用催化燃烧法检测甲皖气体的浓度;
3 检测范围应为0~100 %LEL;
4 检测误差不应大于3%;
5 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30s;
6 应设置两级报警,第一级报警阙值不应大于10%LEL,第二级报警阙值不应大于25%LEL;
7 甲烷气体检测装置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5.12.11氨气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氨气检测传感器应安装在释放源下风向和气体易积聚位置,其安装位置距离建筑物顶板不应大于300mm;
2 宜采用电化学法检测氨气气体的浓度;
3 检测范围应为0~100 PPM;
4 检测误差不应大于3%;
5 响应时间(T90) 不应大于60s;
6 氨气检测装置应设置现场声响报警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环境噪声较大的场所可增加设置红色闪光报警灯;
5.12.12在现场和中控室应分别能对各通风及除臭系统进行启停控制,并显示启停和故障报警状态。
5.12.13防火阀应在全厂消防控制室显示启/闭状态,消防控制室可与中控室合用。
5.12.14 应实现防烟排烟及通风除臭系统的控制要求。
5.12.15生物除臭装置应采用变频运行,运行频率可根据曝气量变化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各系统维持臭气收集区域的最低风量所需最小频率要求。
5.12.16 除臭装置应自带单台设备集成控制功能,提供以太网或工业现场总线接口,并纳入污水处理设施智能化集中监控系统。
5.12.17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兼做防烟排烟用的通风系统设备应受消防系统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应设置位置信号反馈。
6 设备与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及除臭系统的设备与材料应根据输送气流是否具有腐蚀性气体分别选用合适的金属或非金属材质,对于收集污水池及污泥处理设备臭气的风管宜优先选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对于输送离子风及其处理后的废气收集风管材质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并符合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质量规范与标准规定。
6.1.2与消防有关的设备与材料必须提供防火检验报告。
6.1.3除臭风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235《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的有关规定,风机的工作点应在高效区内且远离喘振区,其全压效率应大于60%。
6.1.4在额定转速下的工作区域内,风机的实测空气动力性能曲线与提供的性能曲线偏差应满足在规定的风机全压或静压下,所对应的流量偏差应≤±5%或在规定的流量下,所对应的风机全压或静压差应≤±5%;离心风机全压效率不得低于其对应点效率的95%。
6.1.5除臭装置电气基本要求:
1 应具有对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气保护、控制及显示功能,设有“手动/停止/自动”、“本地自动/远程自动”选择开关,满足手动、自动控制和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
2 供电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3 控制柜宜统一放置于控制室。如不具备统一放置条件时,可放置于设备现场,放置于现场时电控柜应有元器件的防潮防腐措施,柜体应采用耐腐蚀性材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4 应配备专用电动机保护断路器或热过载继电器进行保护。
5 柜内外所有的用电设备均应配备独立的电气开关进行保护。
6各用电设备应分别配置手动控制按钮。
7柜内使用开关电源对柜内控制电源和外部电源进行隔离保护。
8 柜内安装用铜排、电缆、端子、线槽等安装辅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9 电控柜必须散热良好、可靠接地;
10 柜内及电控柜面板的所有电气元件、电缆线和端子应该排列清楚、防短路、运行可靠并进行明确标识。
11应具有通讯功能,通讯协议应满足协议开放要求。
12 应具有完善的自动控制功能,在正常运行时无需人工操作。
13 应具有手动、自动、远程等三种控制方式。
6.2 除臭设备
I 生物除臭装置
6.2.1生物除臭装置应满足放置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区地下空间内连续运行的要求,宜满足本规范5.1.3的排放限值要求或满足净化效率≥95%,其中H2S净化效率≥99%;NH3净化效率≥99%;臭气(异味)净化效率≥95%。臭气污染物净化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6.2.2 生物除臭装置应采用成熟先进的臭气处理技术。
6.2.3生物除臭装置填料可包含预洗段填料和生物段填料。生物除臭装置的填料支撑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6.2.4 生物除臭装置生物段的空床流速宜为0.05~0.10m/s ,臭气与生物填料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15秒,填料层高度宜小于2.0m,填料的安装高度应不超出设计高度的±10cm,填料通风阻抗宜小于200pa/m,装置总风阻宜小于600pa。
6.2.5生物池的填料层有效体积和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6预洗池喷淋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7生物除臭装置喷淋补充水水源宜采用未消毒的污水处理厂中水,不宜采用自来水,底部应设有排水系统。
6.2.8生物除臭装置的生物填料,应具有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结构稳定、抗酸碱腐蚀性好、耐压实、防板结、持水能力强、微生物易附着的特性,填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生物填料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6.2.9生物除臭装置的荷载应考虑结构承重经济性,高度应满足内部管线安装和检修需求。生物滤池池体应采用固定式全密闭箱式结构,漏风率应小于1%,壳体应采用耐腐蚀、结构强度高、外形美观的玻璃钢板或不锈钢材质制作,并应配置风管接口、管道接口、填料支撑架、填料、检修门、滤液排放口、喷淋装置等附件,池体应带有顶盖,并应设有配气空间或导流设施、设置不锈钢爬梯、预留合适的检修空间。
6.2.10采用玻璃钢材质时,玻璃钢板厚度应不小于6mm,并在外部辅以钢结构支撑,满足池体的支撑强度;采用不锈钢材质时,不锈钢板材质型号不应低于SS304,其厚度应不小于1.5mm。
6.2.11生物除臭风机宜采用侧吸式离心风机。风机材料、材质、效率、使用寿命、防护等级、绝缘等级、隔声、温升、隔振、变频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6.2.12生物除臭风机应能根据工艺生产负荷变化情况,接受就地控制器及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实现变频运行。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时,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6.2.13生物除臭装置配用的水泵应适应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酸碱腐蚀环境,适应全天24小时连续工作要求,水泵及附属设备应运行平稳,不得有异常震动和噪声。水泵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E级绝缘,接地保护应符合现行GB755《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的规定。
II 离子除臭装置
6.2.14离子除臭装置的箱体及其所接风管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材质,满足耐腐蚀和耐氧化性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2.15离子除臭装置的过滤材料宜采用耐腐蚀材质,并应为可拆卸式,过滤效率不宜低于F5,压力损失不宜大于50Pa。
6.2.16离子除臭装置出口臭氧含量应小于0.06ppm。
6.2.17离子发生器的可靠运行寿命应大于30000h。
6.2.18离子除臭装置应采用固定式全密闭矩形结构。
III 洗涤处理装置
6.2.19洗涤处理装置包含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洗涤要求选择水、酸、碱或化学氧化剂等洗涤剂。
6.2.20洗涤装置应包括洗涤塔、洗涤液、循环喷淋系统、投药系统、电气控制系统、除雾装置、洗涤排放系统等。
6.2.21洗涤塔的空塔风速取值范围0.6~1.2m/s,如受空间限制可适当增大风速,但不应超过1.5m/s。
6.2.22废气在填料层的停留时间可取1.5~3s。
6.2.23单层填料高度宜为0.8~1.2m,当填料总高度大于1.2m时,可分段布设。
6.2.24填料层喷淋的液气比取值范围宜为2~5L/m3,喷淋密度不宜小于10m3/(m2·h)。
6.2.25与酸碱或化学氧化剂接触的塔体、设备和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IV 活性炭吸附装置
6.2.2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应急备用除臭装置,作为臭气浓度波动或检修期间的除臭处理。
6.2.27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活性炭吸附容量确定吸附装置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和活性炭类型。
6.2.28活性炭塔体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支撑板应满足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的机械强度要求。
6.2.29 活性炭吸附装置空塔停留时间宜为2s~5s。
6.2.30流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的风速宜为0.3~0.5m/s。
6.2.31活性炭吸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端应设有粗效过滤网;
2 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宜3~4mm,孔隙率宜为50%-65%,比表面积不宜小于900 m2/g;
3活性炭层的单层厚度宜为0.3~0.5m,可采用分层并联布置方式,填充密度宜为350-550 kg/m3,应考虑方便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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