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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途径探析

2020-03-15 09:16来源:固废之声作者:李蕾 唐圣钧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废弃物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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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估测,至2035年,全国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将达到约35亿吨,若不进行妥善处理,将成为固体废弃物减量化与无害化处置的最大顽疾。

建筑废弃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显著的资源与环境特性,资源化是建筑废弃物处理的必然选择和最佳途径。

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梳理,以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为典型案例分析,分析并总结其资源化利用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以期对国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考价值。

前 言

1

依据2019年3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及2018年关于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建筑废弃物定义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拆除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等五类的总称。

国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

2

美国

美国是最早开始进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达国家之一,目前,大中城市都建有建筑废弃物处理厂,负责各市区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其主要作法是:

1.综合利用。

据有关资料,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废弃物3.25亿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经过分拣、加工进行转化,再生利用的约占70%,其余30%的建筑废弃物以填埋方式利用在需要的地方。

2.分级处理。

美国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一是“低级利用”,如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废弃物总量的50~60%;二是“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建筑废弃物经处理场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废弃物总量的40%。三是“高级利用”,所占比重较小,如将建筑废弃物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

3.“四化”管理。

所谓“四化”即建筑废弃物的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据统计,20世纪末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为2500亿美元,到本世纪初已增至6000亿美元。

4.法律规范。

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中,美国在建筑废弃物处理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完整、全面、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政策、法规。

日本

日本称建筑废弃物为“建设副产物”,是伴随建设工程施工排出的物质,它包括再生资源和废弃物两部分。2019年底,日本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将近100%。日本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有以下特点:

1.通过立法规范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法律、法规。如1970年的《废物处理法》,详细介绍了各种废弃物的处置方法;1977年的《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促进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加工厂的建立等。

2.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理和回收过程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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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就制定规范,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废弃物,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3.具有先进的减量化设计、分离处理及再生骨料生产技术

垃圾减量化设计技术

如优先选择环保可再生型原材料;明确要求建筑师在设计时要考虑建筑在50年或100年后拆除的回收效率,建造者在建造时采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和方法,尽量做到建造零排放等。

建筑废弃物分离处理技术

日本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严格的分类,不同的类别都有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案和技术,如建筑工程产生废木料,可以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作为造纸原料或燃料使用以及利用其发电等。

再生骨料技术

日本对混凝土回收上处于领先地位,大部分拆除混凝土用作路基材料或者回填材料,有时候还用于结构。

4.多方面、多力度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

日本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模式主要通过立法和宣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如《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及《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要求抑制废弃物的排放,鼓励使用再生产品,促进产品的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

德国

在德国,建筑废弃物被定义为:在建筑建造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没有被污染和被污染的开挖土、建筑废物(惰性材料),以及其他大件废料和特殊废料。

世界首个大规模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国家就是前联邦德国。1972年颁布的《废物处理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废弃物组分的利用率比例做规定,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征收存放费。1994年《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只能在官方授权的处置场所或处置设备中进行再生和处理。

德国建筑废弃物之所以回收利用率较高,主要归功于成熟的废弃物处理技术。目前,德国有200多家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的循环再生。

德国垃圾处理具有巨大的市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很高高,约87%以上,因此德国存在数量较多的建筑材料回收企业。

德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和企业投资两个方面。政府拨款来源于联邦政府向国民所征收的税收以及环保收费,通过编制财政预算进行资金投放。另一方面,根据德国DSD系统的要求,参与其中的“绿点”企业须交纳一定的环保标志使用费。同时,德国采取多层级的建筑废弃物收费价格体系,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原则。

讨论与建议

3

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建筑废弃物管理及综合利用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其结果如表图所示。对于国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得出了以下几点启示:

1.要有政策法规为引导。

日本、德国、美国之所以重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公众参与意识高,完全离不开这些国家具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早和及时制定了发展建筑废弃物经济的规划和原则。因此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十分有利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对于全国的建筑废弃物管理应该针对重要产生源,直接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全面引导建废源头减量分类、高效运输、环保处理和有效回用;

2.实行特许经营。

在区域范围内实施特许经营政策或设立一定的企业从业门槛,从而确保运营企业的实力、处理技术的先进、运输车辆的充足以及再生材料销售的稳定;

3.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青岛有强力民营企业支持,日本、德国、美国均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建筑废弃物管理系统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所以国内的城市及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由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研究,选择最适宜建筑废弃物处理模式;

4.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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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废料本身已无价值,只有通过回收利用处理才能产生新的价值。垃圾的搜集、运输、推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利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置的低标准混凝土、空心砌砖、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再生产品的附加值很低,因此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很难依靠处置本身盈利,从而直接影响了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的。同时,没有收费机制,源头减量容易成为空谈;

5.保障设施用地。

保障设施用地,可以避免处理设施因用地问题频繁搬迁甚至被迫停产,用地形式可多样化,用地面积需充分考虑,同时企业自行解决用地的可采用补贴形式解决其租金问题;

6.产品出路方面。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品主要有混凝土再生骨料、彩砖、植草砖、多孔砖及实心砖等,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和建材,是目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粗骨料可以应用于市政道路建设,桥梁工程等;细粉骨料可以代替细砂,用于沫灰批烫砂浆;彩砖、植草砖可以广泛应用到车站、码头、街道、广场、花园等路面;多孔砖主要用于框架结构、内外墙及围墙、基础、砖胎膜的砌筑;空心砖主要应用于砌筑围墙及分户墙;实心砖应用于主要的承重墙,民房建筑、基础建设、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这些再生建材产品主要应用途径有:城市更新建筑材料、道路改造建筑材料、市政工程建筑材料、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绿色建筑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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