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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全文如下:
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打赢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2020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0年,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工作,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查漏补缺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二批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做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全覆盖”,为全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打好打赢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筛查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筛查,筛选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未装、少装漏装、能联未联的排污单位名单。
(一)筛查范围。辖区内现有全部排污单位,以及环评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筛查条件。
1.集中式废气排放口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条件的排放口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建设要求的,要完成整改并建设自动监控设施。
(1)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3)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4)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5)烟气排放烟囱高度≥45米的。
(6)3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各地因民生等原因保留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7)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煤矸石、粉煤灰)、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
(8)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焦化、碳素、玻璃、陶瓷、氮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所有集中式废气排放口。
(9)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任意一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日均排放量达到10千克及以上的。
(10)采用氨法脱硫、氨法脱硝的,应在相应排放口安装氨气自动监控设施。
(11)设有烟气排放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设置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应加装自动监控设施。
2. 废水排污单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
(1)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3)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4)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5)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日均外排废水量200吨及以上的。
(6)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日均外排化学需氧量5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氨氮1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总氮3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总磷0.1千克及以上的,应安装相应因子的自动监控设备。
(7)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厂。
3.排污单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
(1)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3)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4)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5)属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现代煤化工三个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的。(6)属于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化工(现代煤化工除外)三个行业,且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达到1吨及以上的。
4.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排污单位,经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暂不列入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
(1)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控设备检出限的。
(3)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或者已经注销或关闭的。
(5)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筛查要求。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要严格按照筛查条件,对筛查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筛查,对符合筛查条件,尚未建设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尚未与国发平台联网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建设任务,并填写《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三、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筛查
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2019年已建设的用电监管设施运行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
2020年4月15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第一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任务,并完成全部已建设用电监管设施建设问题的整改,彻底解决点位布设不全面、数据测量不准确、档案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全面提升用电监管系统应用效能。不能按时完成问题整改的用电监管设施承建单位,不得承建第二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项目。
2020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第二批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筛查工作。从本地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内筛选确定建设名单,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并填写《2020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清单》。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做到用电监管点位布设全面、安装规范。
四、确定建设任务
(一)建设任务时限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各地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氨气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可延长至10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中批复同意缓装且目前仍未建成联网的,应纳入2020年建设任务清单,并要求有关排污单位在具备建设条件后60天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
(二)国发平台信息填报。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有关要求,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基数,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计划,并在国发平台“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
(三)建设任务下达。各地要按照筛查结果,于5月15日前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相关文件,明确辖区内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和用电监管设施的排污单位名单及建设数量和时限要求,有关文件和《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2020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清单》应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
五、建设进展调度
省厅将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并适时通报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在辖区内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前,各地应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实时填报有关工作进度,并定期向辖区内各县(市、区)通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对排污单位提出的缓装、免装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批复意见和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周密部署,紧扣目标,倒排工期,强力推进设施安装并按时与国发平台联网,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开展用电监管建设要严格筛选承建单位,认真组织现场监督指导和联网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建设质量。
(二)强化执法监管,全力推进建设。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督导,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到位。要做好辖区内新建设、新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设施建设、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其中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提升管理水平,服务企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增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内生动力。要研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作为企业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重要参考条件,要探索对已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覆盖的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实行“限排不限产”措施。对稳定达标排放、无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信誉好的自动监控企业,各地要减少现场检查和打扰,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防止“一刀切”。
(四)做好监督指导,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强化目标管理,建立责任清单,综合运用考核、通报、排名、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有关县(市、区)按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对筛查工作严重不到位或存在瞒报、漏报行为的,以及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省厅将依据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及相关责任清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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