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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0-05-12 11:49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南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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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控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农药零增长,大力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面推广氮肥深施、分段施肥、缓释肥应用等科学施肥技术。大力推进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利用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打通“污染源”向“营养源”转变的通道。在“化肥双减”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高效农业示范区、设施蔬菜示范基地等,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肥料高效施用技术。力争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能力,推广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继续组织开展“科学用药进万家”活动。到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市高标准建设20个省级绿色防控示范区,每地区至少新增1个省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五有五好”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0号),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GB 13735-2017),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地膜。构建体系完备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强化农膜回收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市级龙头回收加工企业、县区级回收加工企业、乡镇回收站、村(基地)回收网点的四级回收利用网络,实现废旧农膜的有效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年内扶持建设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2个,扶持培育规模废旧农膜回收加工龙头企业2家,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等。通州湾示范区牵头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

1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农业〔2019〕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19〕24号)要求,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农业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和植保统防统治等项目实施,大力推广启东市试点经验,继续在全市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年底前,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通州湾示范区牵头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

14.深入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有关要求,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现象,强化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巩固现有整治成效,严防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大力推进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置终端设施建设,新增市区餐厨垃圾处置能力230吨/天,新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30万吨/年,为及时处理非正规垃圾打牢基础。(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5.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应用。全面总结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进行更新。强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应用,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基础上,组织各地制定县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按照污染物种类、分布、程度,分类分区分级提出治理修复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6.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通知》(苏政电发〔2019〕85号)任务分解,加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完成《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以农艺措施为主,重点推广“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固化)”“秸秆离田+深耕深翻+土壤调理剂施用”“超积累植物与低积累作物轮作(间作)”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以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为主,重点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治理修复等风险管治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各产粮(油)大县人民政府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17.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开展自评估。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形成县级自评估报告。核算过程中注意收集台账资料、现场踏勘、抽测农产品,确保数据测算有据可循。年底前将核算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与核算过程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效果考核打牢基础。(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8.做好用途变更环节监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等地块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督促相关单位对拟变更用途的土地,做到“应调查、尽调查”,防止遗漏,避免因未开展调查而对城乡规划研究、土地流转及再开发利用进度造成影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做好土地流转环节监管。落实《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收储、出让、划拨等环节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地在编制(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出让、划拨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活动中,应及时登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系统,查看污染地块名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定期开展现场督查,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严禁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严禁流转或者租赁供地,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20.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基础上,结合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等涉化行动,组织对辖区内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印染、钢丝绳、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从事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进行排查,更新本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并督促地块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鼓励实施精细化调查,在国家规范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密布设调查监测点位,精准评估污染范围,降低地块后期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成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调查情况,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会同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更新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

21.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关闭搬迁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26号)、《关于下达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通知》(通经信发〔2018〕165号)要求,海安市、如皋市、海门市要加快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

22.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计划。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优先推进解决高风险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用地为重点,提前谋划、科学排定治理修复项目计划表,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减少污染地块数量,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加快主城区老工业用地盘活工作,推进实施原精华制药原料药分厂、原南通万达锅炉(北)地块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23.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地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明确地块责任主体,并督促其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等监测。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块责任主体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或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4.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周边安全。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施工许可证发放时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25.强化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地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组织编制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复前不得启动修复施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修复施工过程中环境监管,督促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主体落实设立公告牌、施工现场围栏等,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妥善处置二次污染物、防止发生周边环境污染,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及时调处涉及污染地块的有关环境信访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染土壤及修复后土壤去向的环境监管,不得把污染土壤转运作为风险管控的手段。研究制定《南通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治理修复活动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并公开报告质量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监管体系,探索建立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安全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26.进一步建立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海安市、如东县、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要根据《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尽快出台本地联动监管文件,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已建立机制的地区应通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例会、自然资源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等加强会商会办,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行政审批局)

27.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提前谋划“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土十条”)终期考核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梳理自2017年7月1日以来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相关信息,包括该地块的面积、范围、边界、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借助自然资源部门“一张图”管理功能,核定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并测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第一轮测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28.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评估。按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及地方“土十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建设情况、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等。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报告,并将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各地要依据项目储备库管理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现状与规划,在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入库,加强项目管理和完善更新。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土壤污染防治类)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示范试点

30.推进启东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立足本地土壤环境问题和工作实际,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全面探索,年底前总结形成一批具有启东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启东市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及先行区建设方案要求,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按时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并建立好工作台账,确保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新初见成效,成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创新示范区。年底前,启东市及时提交先行区建设工作总结,形成建设成效自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家审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64号),在崇川区原南通第二印染厂地块、原南通精华制药原料药分厂地块、原南通万达锅炉(任港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进行试点,探索完善管理模式和技术管理体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省级以上得到推广。定期开展试点项目调度和督办,推动开展试点项目实施成效总结评估。试点项目可优先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八)全面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

32.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地下水保护。依托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和部分在用井,初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结合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省“水十条”)、省“土十条”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加强重点污染源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垃圾填埋场等防渗改造。开展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试点,防控污染地下水环境风险,探索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修复路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

(九)做好“土十条”评估考核工作

33.建立“土十条”日常调度和部门会商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1号)及我省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土十条”实施进展季度报表报送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供销社等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土十条”评估考核牵头事项工作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

34.开展“土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各地要做好接受省、市“土十条”考核评估的准备,回顾梳理前期工作,提前谋划2020年度“土十条”终期考核工作,特别是“两个90%”硬性指标要提前测算,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测算,如有不足加紧推进,确保目标指标如期完成。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等)

三、年度工程项目

2020年,全市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3大类共计447个,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类项目33个、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3个、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类项目5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3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类项目403个。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要充分发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调小组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协商会办。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推进,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确保年度各项重点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十三五”土壤环境保护目标按期实现。

(二)加大财政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实施。

(三)做好宣传教育

各地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认真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详细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等内容,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主动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土壤环境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落实《土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并依法查处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实施自行监测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公布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双随机”执法检查范围。强化污染地块修复施工期间监察监测,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范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防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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