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还需取得其他行业、领域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依法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免于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以及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场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具备与所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和方式相适应的检测分析能力。
第七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1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建立与所从事的危险废物收集类别、规模和地域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收集体系,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设施、设备、包装、运输工具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应规定:
(一)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具有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的环境管理方案,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填埋场退役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生产成本计提;
(二)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具备与服务地域范围相匹配的医疗废物运输能力;
(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特定危险废物类别或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有专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具体规定。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中,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由贮存设施、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贮存设施、设备所在地位于多个设区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以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及有关具体环境管理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应当注明服务地域范围,服务地域范围应当限定在发证机关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提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
(四)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超过原年批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冒用或涂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要求和应急方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应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不受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批准的类别和能力限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者数量、来源、流向和有无环境污染事故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环境监测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信息。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应当永久保存。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环境监测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和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依法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后,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有效期未届满的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每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维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估。环境绩效评估的结果,可作为调整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批准能力、危险废物类别、服务地域范围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等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未在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工商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仍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按照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冒用或涂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环境监测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
(五)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时,未按规定将台账和环境监测记录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未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且贮存时间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后,未依法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处理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设施退役费用进行预提或者挤占挪用已预提的退役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当年应预提退役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其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未整改合格或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活动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因环境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或者担任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收集,是指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江西省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详情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近日,河北省发布关于征集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基本条件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满足“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法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资源化利用的规定,有固定的资源化利用厂址、布局合理的厂房;有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管理、技
近日,辽宁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本溪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合理、有效配置相关智能化管理设备,并按要求与固废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共享。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年产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
项目概况:安徽省宿松县涉案固体废物应急处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7FSCG24D03C0021FS34080120240163号项目名称:宿松县涉
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全省行政执法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湖南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获评全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分别是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废品回收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于处罚案。◆郴州市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贺环督办函〔2022〕6号)》有关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八)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7日。欢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
项目概况:浙江省云和县生活垃圾飞灰处置项目(第三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22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浙志正采2024013号(第三次)项目名称:云和县生活垃圾飞灰处置项目(第三次)预算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河南坤厚物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7万吨废旧资源项目和年收集3万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公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年利用含油废物4万吨,年利用废矿物油5万吨,年处置废乳化液1万吨,年利用废电池隔膜7万吨,年收集危险废物3万吨。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
近日,公安部部署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11个省、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即日起至9月底,公安机关将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开展破案攻坚,依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活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颁发排污许可证时,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兰骏介绍,围绕“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整改清零”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及“回头看”工作,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截至2020年12月31日,登记排污单位44134家,累计发放9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6971张,其中,重点管理1894家,简化管理5077家。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标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该体系是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公众参与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
吧v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企业: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畜禽养殖、火力发电、制鞋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领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申领范围具体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详情如下:(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摘要:许可证制度是美国实施固定源监管的主要工具,用于在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明确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并对企业的合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通过研究美国大气固定源监管排污许可证类型及要求、相关技术规定、监测记录申报要求等,提出中国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可供借鉴的措施,对中国大气质量管理具有
广东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内容提到,产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共15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机构,公示如下: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序号评价机构名称1贵州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协会2贵州黔龙汇科技有限公司3贵州华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中国建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
项目概况:安徽省宿松县涉案固体废物应急处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7FSCG24D03C0021FS34080120240163号项目名称:宿松县涉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经由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条例6月5日起施行。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
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本人自荐、同行推荐、单位推荐、资料审核、审议等程序,现对拟进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名单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月1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建三局成功中标巴基斯坦卡拉奇ConstructionofModernGarbageTransferStations项目。该项目由1、2两个标段组成,占地面积150000㎡,含固体废物转运站、办公楼、宿舍楼、道路、钢结构和附属设施。本项目是信德省卡拉奇第一个固体废物处理项目,是中国建筑在巴斩获的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等规定要求,现将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入厂分析、收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物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