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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

2020-09-01 14:3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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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水量估算

推荐采用综合生活污水定量法预测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即:平均日污水产量=服务人口*人均生活用水量排放系数。其中服务人口数采用表 2-1 结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不考虑放大系数,估算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量详见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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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的建设与探索,全省各地均已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种技术模式在湖南均有应用,成功探索了一批适合湖南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下的治理技术模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1)源头节水、“黑(水)灰(水)”分离滞后

受地区水资源丰富和用水不收费的影响,农村居民污水源头减量严重滞后,污水产生量大,后续治理压力大;大部分农户厕所和洗浴间建设在一起,且多为“黑水”与“灰水”混合排出,高浓度的“黑水”与低浓度的“灰水”混合进入化粪池;而化粪池建设容积偏小,无法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目的,同时也影响到“黑水”资源化利用,治理难度大、费用高,化粪池污水直接外排现象较突出。

2)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度大

湖南省农村房屋分散建设,且缺少规划,随意性强,即使一些聚集度较高的村庄也没有规划相应的污水收集与排水系统,污水收集难度大、建设成本高。从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率也能发现,大部分集中收集污水处理设施在设计中按覆盖区域户籍人口设计,但实际运行中能收集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量严重偏低。

3)污水治理覆盖率普遍偏低

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当前仅对部分重点区域、重点村庄开展了治理,大部分聚集度较低、只能采用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村庄或农户,尚未开展系统治理。

4)缺乏完善的长效运维机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率低

农村污水治理受益主体付费制度未建立、政府财政支付困难,大部分地区未建立完善的长效运维机制,普遍存在运维责任主体不明确、运行经费无保障等问题,导致集中治理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低,建设的设施难于发挥正常的环境效益。

3 治理设施建设

3.1 治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

根据《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治理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且规模在 10 m3/d(含)-500 m3/d(不含)时,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 10 m3/d(不含)以下时,执行二级标准。

(2)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10m3/d(含)-500m3/d(不含)时,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在 10m³/d(不含)以下时,执行三级标准。

(3)出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4)尾水利用要求

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湖南省或当地相应的标准或要求。

1)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 5084 规定;

3)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

4)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标准应满足 GB/T18921 规定;

5)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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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要求

1)对于湘资沅澧重点流域、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重要断面汇水区、黑臭水体以及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2)位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陆域范围以及划定的 III 类水体中游泳区内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后原则上引入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3)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等特殊水域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内村庄污水处理需综合考虑大肠菌等生物学指标。

3.2 治理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1)规范农户生活污水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的有序排放和规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民满意度提升。

2)所有农户必须实行严格的雨污分流,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农户,一类县(区、市)于 2021 年前完成改造,二、三类县(区、市)于2025 年前完成改造。

3)采用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农户必须严格做到“黑灰”分离;采用纳管处理和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农户原则要求做到“黑灰”分离,“黑水”尽可能实现就近资源化利用;不能实现“黑灰”分离的必须增加化粪池容积,确保污水实现有效无害化。

4)新建农村住房必须配套建设化粪池,原有未配套化粪池或化粪池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农户,须根据农村改厕工程安排实施。

5)利用池塘、沟渠等自然水体消纳生活污水的必须确保不形成黑臭水体。

6)人口聚居度高,规划采用集中治理达标排放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的村庄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和科学论证,并建立以第三方运维为主的长效运维机制。

3.3 村庄分类及治理方式

3.3.1 治理村庄分类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不同影响程度的村庄治理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同时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采用近期和远期相结合,优先环境敏感区、污染严重区,后一般区域的推进原则。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标准》的有关要求,全省村庄类型划分的标准如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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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治理方式

(1)治理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坚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导向,结合区域水环境功能目标,充分利用农村自然消纳能力,坚持“黑灰分离、资源化利用、就近就地分散治理优先,适度集中处理与纳管处理”的治理思路,以生态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式。

(2)推荐治理方式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类型,结合《标准》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对主要污染物去除效果及排放水质情况,明确各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排放标准,并提出推荐治理方式,其结果如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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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治理设施布局选址

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污水处理设施位置选择,除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要求外,还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一般要求位于下游,尽可能依靠地形坡度和重力流来收集村镇污水,节约污水收集和运营成本。

2)一般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影响;不适合设置在住宅区的逆风方向和水源的近上游。

3)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边角区域,不占用基本农田。

4)有利于污水处理后的就近排放和回收利用。

5)选址不宜设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洼处,靠近水体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避免受到洪水威胁。

3.5 污水收集系统

3.5.1 庭院污水自行收集与预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进入管网或处理系统前需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处理,庭院污水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如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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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水:采用三级化粪池无害化预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后优先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与灰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洗浴水:采用简单沉淀或过滤的前处理措施。

厨房水:厨房水水量较少、污染物浓度较低,含有少量的油,如涉及“农家乐”经营户必须设置隔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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