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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征求意见稿)》

2020-09-14 13:4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灭菌设备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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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臭氧灭菌设施

(1)按要求固定好加药装置,放置于固定平整的基础上。

(2)不要把易燃烧的物体放在附近。

(3)不要安装在含有爆炸气体的环境里。

(4)严禁安装在可能产生水滴飞溅的场合。

(5)严禁安装在金属粉末、尘埃的环境里。

(6)不要安装在湿度大于80%的环境里。

(7)安装时,应该在能充分承受臭氧发生器重量的地方。

(8)安装时,不要使设备受冲击性震动。

(9)确认输入电源处于完全可断开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接线作业。

(10)使用前必须将臭氧灭菌设施的接地端可靠接地。

(11)开机前必须将门锁紧。

(12)在通电情况下,请勿用潮湿的手触摸发生器箱体。

(13)勿用潮湿的手操作臭氧灭菌设施。

4.3.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

(1)在安装二氧化氯灭菌设施时,应在设备间隔墙下部安装排风扇,保持通风良好。

(2)设备应该安装在室内,避免阳光直射,设备环境温度要求10℃以上。

(3)安装设备的地方必须保证有必要的照明设施以及设备桩基容量相应的电源。

(4)应避免同其它电器置于同一房间,应单独设立设备间。

(5)二氧化氯的投加管,即设备间到消毒池的,外径110mm的PVC化工管或给水管,要预埋两根,投加管不要爬高。

4.4 验收

4.4.1 如涉及土建,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等的有关规定。

4.4.2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单机安装情况检查及设备联动试运转,验收并应填写设备试运行情况表。总体要求应符合水质达标排放。

5 设施维护

5.1 日常养护

5.1.1 紫外灭菌设施养护

(1)清洗方式以人工清洗为主,其他清洗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3)清洗频率不低于1次/200h,原则上应确保灯管表面生成的生物膜及时清洗干净。

(4)应及时更换已达到使用寿命的灯管。

(5)养护人员应及时记录养护情况,对养护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公司。

5.1.2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维护

设施润滑油最初运行250小时后需更换。以后每2500小时或6各月更换一次润滑油,每6各月检查一次单向止回阀和隔膜,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环境温度为-5℃,润滑油为美孚超级齿轮油600×p220,环境温度为-5℃至-10℃时,应更换冬季润滑油美孚超级齿轮油600×p68,并每周维护。

5.1.3 臭氧灭菌设施养护

(1)空压机后空气储气罐下端排污阀,每工作两小时要排污一次,停止工作时,应排污后立即关闭。

(2)氧气储气罐下端排污阀,应每天工作后排污一次。

(3)臭氧发生室下端排污口,应在每次工作结束时请排排污一次。

(4)定期对控制柜内、管道上的粉尘全面清扫。每月清扫整机、高压变压器及电器柜尘土一次。

(5)放电室高压电极应定期检查,每半年维护一次。

(6)应定期检查催化剂使用效果,及时更换催化剂。

(7)应每月对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预冷机、臭氧发生器等进行维护保养;

(8)每年应至少对臭氧接触及尾气吸收设施进行清刷1次,油漆铁件1次。

5.1.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养护

(1)温度显示应不超过70°C,一次设定,平时不要随意调整。

(2)流量调节阀及原料管道、水射器在原料含有杂质的情况下易堵塞,应注意清理疏通,并应经常清理原料罐内的沉淀物。

(3)收集清掏或擦拭设施后产生的废液以及固体垃圾,不得随意弃置于终端附近。

(4)养护人员应及时记录养护情况,对养护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公司。

5.2 日常巡查

5.2.1 基本要求

(1)应定期并及时对灭菌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2)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巡查结果,对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上报公司。对发现灭菌设施损坏、机电设备故障等致使灭菌无法正常运行等重大情况的,运维公司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5.2.2 紫外线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进水悬浮物浓度,流器、灯管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电、漏水等情况。灭菌井的检查孔是否密封和牢固,防止人畜跌入。应观察灭菌井是否存在池体渗漏、上浮、沉降、倾斜和连接管道损坏漏水等异常情况。必须巡查紫外线灭菌箱体内是否存在大量菌丝、絮状物以及沉砂。必须巡查紫外线灭菌设施电气模块,包括目视检查元器件是否受潮、进水和万用表检查电流电压是否正常。

5.2.3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罐体是否漏液,装置是否正常通水、通电,药液是否正常进入灭菌池,计量泵是否存在空转现象。

5.2.4 臭氧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的空压机、空气储气罐是否有积水,冷冻干燥机、吸干机、储气罐、冷水机,臭氧发生器系统、臭氧电源系统、闭路冷却系统、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应巡查环境空气粉尘是否正常,应巡查制氧机是否受潮或进水,必须巡查冷却水箱水位是否正常,必须巡查是否存在泄露情况。

5.2.5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开机前防爆口是否堵塞,并应确保防爆口处于开启状态。开机前应检查水浴补水阀是否开启,并应确认水浴箱中自来水是否充足。停机时加药泵停止工作后,设备应再运行30min以后,方可关闭进水。停机时,应关闭加热器电源。

5.3 维修

5.3.1 维修人员应及时对灭菌设施运行故障进行维修

(1)紫外线消毒设备在维修时,请勿用眼睛直视紫外线灯管,开灯时戴好防紫外线面罩和眼镜。当发现灯管不亮时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先关闭灯管模块电源,双手带好干净的棉手套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并做好石英套管的密封。

(2)次氯酸钠灭菌设施的维修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更换零件。对损坏件、设备进行维修时必须断电。安全阀不排放液或额定排量不足,计量精度降低,传动减速机振动及噪音等问题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

(3)臭氧灭菌设施的维修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更换零件。对损坏件、设备进行维修,严禁将线头或金属物遗留在设备内,否则有使设备损坏的危险。在放电室放电过程中,注意从封头观察每根搪瓷管放电状况,如有异常打火或不放电的情况会影响系统臭氧产量与浓度,应及时处理。电源、发生管均系高压,维修时应事现关闭电源,以策安全。如发生故障时应停止使用,送有关单位修理。

(4)二氧化氯灭菌设施的发生器、计量泵、阀门、防爆塞等的损坏件进行更换、维修。维修操作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3.2 出现池体渗漏、沉降、倾斜和连接管道损坏漏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主管单位,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维修。

5.3.3 维修人员应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对维修中发现的重大故障进行详细分析并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5.4 检测

5.4.1 应定期采样送检,动态监测灭菌设施的处理能力。

5.4.2 化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分析并上报。

6 安全事项

6.1.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灭菌设施相关的药品、物品的采购、运输、存放、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

6.2运维过程中电工、维修工等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6.3 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6.4运营单位应制定停电、设备故障、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等安全应急预案,向主管部门报备。

7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

《农村生活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HJ574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HJ526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2

8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延伸阅读: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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