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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为促进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健康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装机规模。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方案》。
《方案》对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关于项目竞争性配置,按照4号文提出的“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新增项目。在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确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机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政策平稳过渡,《方案》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同时,为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治理和增加可再生能源供给等方面的作用,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使用,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
关于补贴资金中央地方分担。为加大对生物质发电的支持力度,让更多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在现有中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方案》明确,自2021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地区差异化地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具体分担办法将在2021年建设方案中明确。
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20年9月11日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下同)行业稳步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重要指示,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要求,坚持“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项目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项目条件
2020年申请中央补贴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生物质发电国家、省级专项规划。
(二)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当年新增生物质发电项目。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四)申报情况属实,并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没有且承诺不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掺烧等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省(区、市)按月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有关资料,主要是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网时间证明等。
各省(区、市)对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有关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装机规模、纳入规划情况、并网时间等)进行公示。公示后,将通过审核的项目信息正式上报。有关电网企业定期向各省(区、市)提供并网项目清单,按要求出具项目并网时间证明,及时配合各省(区、市)做好申报工作。
8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揽子申报,以后的按月申报(有关申报信息及时间要求见附件2)。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所需补贴总额达到2020年中央新增补贴资金额度15亿元后,不再纳入当年申报。
(二)统一复核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地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及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一旦发现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补贴申报资格。
(三)项目汇总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通过复核的项目,按照规则进行汇总排序,并测算补贴需求。
(四)公布补贴名单排序工作结束后,公布纳入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规模的项目名单。
四、纳入当年补贴项目规则
(一)纳入规则按项目全部机组并网时间先后次序排序,并网时间早者优先,直至入选项目所需补贴总额达到2020年中央新增补贴资金额度15亿元为止。(二)补贴额度测算规则按补贴额度测算规则(见附件3)测算生物质发电项目度电补贴强度、项目所需补贴额度。补贴额度测算仅用于测算补贴总额,不作为实际补贴资金发放依据。
五、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需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规划,各地要以规划为依据,严格按规划核准(审批、备案)建设项目,未纳入规划的不得核准(审批、备案)。鼓励地方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不需要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加强投资监测预警。依据各省农林生物质资源总量等条件,科学测算各地农林生物质发电合理发展规模,根据各省农林生物质发电发展情况发布项目建设年度预警,已建装机和核准在建、待建装机规模接近合理规模的,给予黄色预警;已建装机和核准在建、待建装机达到或超过合理规模的,给予红色预警。对需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按月发布项目投产并网信息,新增项目补贴额度累计达到当年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后,地方不再新核准需中央补贴的项目,企业据此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各省(区、市)按要求组织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核准、在建、新开工项目信息。
(三)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未纳入2020年中央补贴规模的已并网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分地区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需中央补贴的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并网。
(四)拓展生物质能利用渠道。立足于多样化用能需求,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坚持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电则电,鼓励加快生物质能非电领域应用,提升项目经济性和产品附加值,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
(五)落实生物质发电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生物质发电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确保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对生物质发电相关的农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收、储、运、处理”各环节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偿。
(六)逐步推动形成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营模式。发挥生物质发电综合效益,推动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探索生物质发电项目市场化运营试点,完善配套保障措施,逐步形成市场化运营模式。
(七)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监管。健全完善生物质发电产业技术标准,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落实地方管理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强化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生物质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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