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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开展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49.78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3.18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0.55万个,生活源2.40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4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10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28万吨,氨氮3.09万吨,总氮12.06万吨,总磷0.98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石油类470.02吨,挥发酚2.91吨,氰化物3.09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0.90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39万吨,氮氧化物48.86万吨,颗粒物35.5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78.7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3.18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位居前3位的设区市:宁波7.75万个,台州6.74万个,温州6.19万个,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7.9%。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5.77万个,金属制品业5.43万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91万个,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7.3%。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86万套,设计处理能力1464.32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9.72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3万吨,氨氮0.17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316.23吨,石油类470.02吨,挥发酚2.91吨,氰化物3.09吨,重金属10.33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2.80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8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1万吨,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1.2%。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0.0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2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8.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0.69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1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9.1%。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97.2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53.47吨,金属制品业31.35吨,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7.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39.13吨,通用设备制造业80.76吨,汽车制造业78.42吨,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63.5%。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7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7吨,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2.4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9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4吨,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7.18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97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4吨,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88.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0.37万套,脱硝设施0.14万套,除尘设施5.65万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51万吨,氮氧化物17.90万吨,颗粒物32.2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4.81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3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3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4万吨,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5.0%。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6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3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7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9.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16万吨,金属制品业2.6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33万吨,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46.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05万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6.94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4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4.5%。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656.10万吨,综合利用量5037.9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1.17万吨),处置量534.9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5.85万吨),本年贮存量110.24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391.33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6.34万吨,其余均通过综合利用和处置等方式处理。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150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2家。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89个,水产养殖的区县86个,畜禽养殖的区县88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5458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95万吨,氨氮0.59万吨,总氮4.24万吨,总磷0.64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42万吨,总氮3.56万吨,总磷0.52万吨。
秸秆产生量639.84万吨,可收集资源量482.22万吨,利用量475.98万吨。
地膜使用量2.05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23.23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5万吨,氨氮0.05万吨,总氮0.21万吨,总磷0.04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2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14万吨,总磷0.02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0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46万吨,总磷0.08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40万个。其中:行政村1.88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830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118个、3189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0.36万吨,氨氮2.32万吨,总氮6.44万吨,总磷0.31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80万吨,氨氮1.38万吨,总氮4.56万吨,总磷0.19万吨,动植物油0.51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56万吨,氨氮0.95万吨,总氮1.88万吨,总磷0.12万吨,动植物油0.37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77万吨,氮氧化物0.69万吨,颗粒物2.4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2.77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3.62万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2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30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4万吨,氨氮63.86吨,总氮227.05吨,总磷5.67吨,重金属0.57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11万吨,氮氧化物0.26万吨,颗粒物0.03万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368个,处理污水40.05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49个,处理污水4.8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56万个,处理污水3.45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8个,处理污水0.02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48.36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27.67万吨,氨氮10.17万吨,总氮10.68万吨,总磷1.74万吨,动植物油1.08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113.12万吨,处置量110.46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2423.07万吨,其中:填埋1029.00万吨,焚烧1034.8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59.26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含协同处置单位)12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6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61.14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209.74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59.07万吨、医疗废物8.18万吨、其他危险废物16.68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25.81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501.66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21.3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232.93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88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46.03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0.01万吨,颗粒物0.8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21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1.29万吨,颗粒物0.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9.82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8.72万吨,颗粒物0.4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9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94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33万吨,颗粒物0.2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5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10万吨,颗粒物37.96吨,挥发性有机物55.4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35万吨,颗粒物115.79吨,挥发性有机物232.24吨。
注释: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指污染物从种植地块排出的量,非最终排入河流等环境水体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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