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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21 10:16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淮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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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备设备、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对处理过程中的排放物进行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内容纳入评选指标。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智慧城管平台。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将生活垃圾管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视察时,把垃圾分类这一关乎文明、民生和环境的“关键小事”提到“新时尚”的高度。此后多次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2019年 7月3日,省长李国英在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要强化重点举措,加快补齐配套设施短板,推进公共机构普遍实行垃圾分类,构建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全链条的垃圾分类体系;要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2019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9〕52号,要求加快建立各级政府高位推动、城市社区具体实施、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同时还参考了合肥、宣城等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制定总体考虑及意义

2017年,我市被列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以来,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要求,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把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抢抓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试点、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机遇,加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力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走出具有淮北特色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路径。

《办法》的制定,对加强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塑造和巩固良好的文明城市形象,实现长效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2020年4月8日,市司法局牵头市城管局局配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最终形成《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12月14日,《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28日,《办法》经市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31日经市长签发颁布,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体现了满足当前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对本市全区域生活垃圾进行统一依法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在前几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本《办法》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文件,参考外地市的立法经验,确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科学合理地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这是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便于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引导市民全面积极参与。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办法》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工,强调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及教育、财政、农村农业等协同部门的职责。

(四)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针对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度不够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设施设置责任主体,确立了“三同时”制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将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概算。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要求和责任人及其主体责任。《办法(送审稿)》根据近年来实际工作取得的经验,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运输要求和分类收集、运输的企业责任,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要求和分类处理企业的责任。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送审稿)》结合相关上位法的最新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立法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地方规章设置法律责任的权限规定,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便于执法部门实际操作与执行。

六、工作目标

以《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为契机,大力推动我市开展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行动、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进一步降低生活垃圾焚烧量和填埋量,节省土地环境资源,确保到 2025 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七、主要任务

通过《办法》制定,推动全体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行动、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八、创新举措

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责任主体,确立了“三同时”制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将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概算;二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三是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办法》宣传引导,推动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的示范作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社会文明新风尚。二是加强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规范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三是制定出台配套设施文件,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实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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