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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潜能开发 看看国外怎么做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郝晓地等2017/5/23 8:50:51我要投稿
所属行业: 水处理  关键词:污水处理 脱氮除磷 郝晓地

2.3经济政策

污水含能利用成本和发电电价较高,相对于化石能源价格缺乏市场竞争优势。为了鼓励潜能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或电价补贴政策已成国际惯例,税收优惠和其它费用减免也较为常见。

2.3.1生产及上网补贴

德国是固定上网电价政策的发源地,也是欧盟中可再生能源补贴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德国从FIT(固定价格)制度发展演变成FIP(奖励+市场价格)制度,现已被欧洲国家广泛采用。FIT制度是根据发电装机容量从小到大分类递减上网收购电价,也就是说发电规模越小收购电价越高,旨在保护发展初期的微小企业。

逐渐更新后的FIP制度废弃了原FIT制度中发电量全额义务收购的条例,转为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直接进入电力市场销售,对长期维持一定水平电价的企业进行“售后”奖励。自2009年起,德国沼气工程基本发电并网补助为0.0779~0.1167欧元/(kW˙h)。利用动物粪便、生物垃圾(餐饮、市政固体垃圾)等作为原料的沼气发电力工程可额外获得最少0.03欧元/(kW˙h)补助,较2004年增加了0.01欧元/(kW˙h);此外,还另享有技术创新补助0.02欧元/(kW˙h)。装机容量低于70kW的沼气发电工程还可获得15000欧元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

2011年以来,法国开始实行沼气工程发电注入天然气电网的政策,并规定保持固定税率在0.05~0.15欧元/kW˙h之间15年不变。这里所指的沼气(CH4)可以被任何燃气供应商或上级买家购买,这种自由交易模式增加了市场活力。法国2016年颁布了《能源过渡法案》,建立了包括FIP(feed-in-premium)方案在内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相对于原有政策增加了细节性内容。法案指出实行FIP方案的两种途径:一是与能够签订15~20年合格技术方直接签订合同;二是通过竞争性招标签订合同。对签订合同的企业也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从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获得沼气发电量在500kW以上的企业具有直接承包的技术资格;生物质沼气发电量在500kW以上的单位则具有技术招标资格。

污水处理

如上所述,荷兰在有机废水厌氧消化领域研发与应用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完全依赖于政府财政在污水能源回收/利用(沼气发电)方面的经济补贴。自2005年1月起,从动物粪便、剩余污泥等底物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发电量,可获得政府0.091欧元/(kW˙h)现金补贴,成为一种富有成效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上文提及的《可再生能源激励计划(SDE+)》也有相应的财政补贴规定;2014年该计划发放专项资金总额达35亿欧元;2017年该计划预算高达60亿欧元,面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项目,而最高补贴额度从2016年0.15欧元/(kW˙h)降至目前的0.13欧元/(kW˙h),旨在激励企业尽可能以低成本生产更多的可再生能源。

2.3.2税收抵扣及其他优惠

丹麦Marselisborg污水处理厂是全球首个能单纯从污水中回收能量并实现能量盈余的成功案例。污水处理之所以扭亏为盈与丹麦财政支持是分不开的。2010年丹麦制定的《2050年能源发展战略》中提及,丹麦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计划在2050年完全摆脱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根据2012年《能源协议》,丹麦给予沼气发电工程建设补助由原来的20%提高至39%,2013年—2015年间政府投资7000万丹麦克朗(约合1000万美元)用于混合燃料汽车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瑞典对建设沼气发电工程的企业/农场给予工程投资30%的补贴,对沼气纯化后替代车用燃料免征化石燃油使用税,减征沼气企业增值税,免征车辆拥堵税(仅限斯德哥尔摩等大城市)。对CO2超过一定排放量的车辆则征收车辆附加税,起征车辆排放底限由2012年的120g/km降低至2013年的117g/km,而可再生能源环保车量起征点放宽至150g/km。使用环保型燃料的车辆还也可享受国家购车补贴以及一些区域性优惠政策,如,免费停车等。2013年起,瑞典开始实行对使用包括“人造”天然气(CH4)在内的环保车量免征5年车辆税的政策。

为促进污水潜能开发的迅速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还采用了约束性指标、配额、绿色证书等方面的措施。在此方面,英国实行比例配额和义务证书(ROC)制度;比例配额指用电企业从电力企业购买的电量必须包含规定比例的“绿色电能”,否则企业将面临10%的罚款;而ROC制度重点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证书,电力供应商有义务供应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提交ROC或购买ROC,以履行义务。瑞典、意大利、比利时、波兰、挪威等国家也实行了类似的比例配额制度。

污水处理

2.4日趋完善的污水潜能开发政策

作为污水潜能发展的风向标,政府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污水潜能开发政策从无到有、从略到细,实现了以无害化处理污泥为主,到以获取优质可再生能源为目的的战略性转向,反映出政府部门高屋建瓴,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转变,污水潜能开发政策也与时俱进。

2013年12月8日,英国《能源法》正式引入差额支付合同制度(CfD),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义务在电力市场销售电力,并与交易方(电力购买者)签订差额支付合同。当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基准价格时,政府补贴电力企业合同差额,即,相对于合约价格实行“多退少补”。另外,对正在采用某种技术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企业,规定用竞标形式确定基准价位,进而制定最大补助额值。英国改革方案的实施弥补了ROC政策下电力供应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积极性较差的缺陷。

德国自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现行鼓励污水潜能开发的政策如表1所示。

表1德国鼓励沼气发电产业发展的法律及政策措施

污水处理

2016年4月1日起,日本全面放开电力零售市场,允许所有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取消批发市场的价格管制,鼓励供电商、十大区域电力公司和售电商同时进入交易市场,在交易所(JEPX)中进行余缺电力的交易。市场化的改变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注入新的活力。

3横向思考

纵观各个先行国家在污水潜能开发方面的举措,从方针政策到法律法规、再到补贴纳税等等,总体上体现了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宏观调节作用,相应的经济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则显示了经济上“四两拨千金”的效果,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上有政策,下有好处;政策定位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济补贴/税收减免则保证了企业的收益;立法又能确保公平交易,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改进和修正。在此方面,德国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结合国情,从硬性规定过渡到软性激励;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又通过逐年减少甚至取消补贴优惠政策来刺激电力供应商不断更新能源技术以降低成本,带动可再生能源向更成熟阶段发展。

我国对污水潜能开发起步较晚,目前基本处于劣势状态。政府相关政策颁布不及时、内容不适时、无相应经济补贴措施将使污水潜能发展进一步受阻。现行有关政策、法律也只是给出了一个大致框架,企业实际操作性很弱。由于缺乏细节性内容,对补贴和优惠等激励政策还没有明确标准,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可见,我国开发污水潜能的当务之急是首先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出适时的补贴、优惠政策,其次才是从科技层面上鼓励和指导污水潜能技术研发。

(更详细内容参见《中国给水排水》第12期:污水潜能开发取决于适时补贴政策,作者:北京建筑大学郝晓地、罗玉琪、林甲、曹达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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