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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9/5 10:59:09我要投稿

6.7.9 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它必要条件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需的环境参数。

6.7.10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6.7.11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 1 次。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 1 次/年。

6.7.12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3)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4)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6.7.13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7 公用工程

7.1 电气系统

7.1.1 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 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7.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规范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中的有关规定。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7.2.1.1 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7.2.1.2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鼓励对其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7.2.2 排水

7.2.2.1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的有关规定。

7.2.2.3 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7.2.2.4 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7.2.3 消防

7.2.3.1 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7.2.3.2 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焚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7.2.3.3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7.2.3.4 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7.2.3.5 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的有关规定。

7.2.3.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7.2.3.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 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并及时更换。

7.2.3.8 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中的有关规定。

7.2.3.9 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2 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7.3.3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4 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7.3.5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中的有关规定。

7.3.6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7 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理化学特性

生活垃圾焚烧监控(监测)联网传输技术要求(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安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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