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执行范围与时间
4.1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基本要对
5.1.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 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 储罐控制要求
5.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2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 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2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2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3.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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