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环保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技术正文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代替GB18485-2001)

2014-06-03 11:47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环境监测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8.排放控制要求

8.1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18485-2001中规定的限值。

8.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8.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8.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排放烟气中噁英类污染物浓度执行表5中规定的限值。

8.5在本标准7.1、7.2、7.3和7.4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GB30485的要求。

8.7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GB16889表2的要求(如厂址在符合GB16889中第9.1.4条要求的地区,应满足GB16889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焚烧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查看更多>污水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