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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厂区所有进出口须设置监控

2014-08-26 20:32来源:法制网作者:郄建荣关键词: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监控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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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环保部发布指南,指南要求,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同时,这类企业还要按时发布自行监测结果。

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是指由于催化剂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中毒、物理结构破损等原因导致脱硝性能下降而废弃的钒钛系烟气脱硝催化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此类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汞、铅、镉等重金属以及六价铬等致癌物。

环保部发布的指南要求,此类企业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同时,鼓励新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指南对视频监控提出严格要求。指南明确,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

同时,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所有视频监控区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视频画面辨识。

指南要求,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 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5 年;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

指南提出,颗粒物以及汞、铅、镉、铍等元素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如需排放,废水经处理后总钒、总铅、总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等应符合《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环保部提出,此类企业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厂区内的初期雨水,溢出、泄漏的物料或消防水应当收集并妥善处理。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此外,这类企业还要建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时发布自行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原标题:环保部:厂区所有进出口须设置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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