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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有法可依

2014-08-28 08:22来源:韶关日报作者:王建喜 潘俊宇关键词: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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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不少城市出现“逢雨必涝”等“城市病”,这与我国大中城市缺乏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规划是密不可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城市水系统的健康循环,而切入点就是规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利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在立法层面上的保障。

我市与国内其他大中小城市一样,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路网的不断扩建,带来了地面普遍的“水泥化”和“硬质化”,水塘、鱼塘的不断消失,给原始的排水排洪模式带来了破坏,使得城市排涝系统不堪重负。与此同时,城区的排涝系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因素,如下水道口径小,管道老化,堵塞严重等等,在极端天气的背景下抵挡不住大水在城市的“积涝”步伐。《条例》的出台给我市如何科学地改造和建设地下排水系统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

四条原则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提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及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等4条原则。

首先,要“尊重自然”。这一原则是统领性原则,是其他原则的根本,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条例》多次提到“削减雨水径流”、“雨水径流控制”等要求,并相应地提出有关措施,包括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等,体现了低影响开发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综合利用”。《条例》从规划、设施建设及政策鼓励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时,《条例》明确了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的方式,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这对于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特别是合流制地区下游污水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十分重要,也为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创造了政策条件。

第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其系统布局直接关系到对水的自然循环的影响,因而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规定。在规划环节,要确保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在建设环节,要确保两个配套:一个是城市开发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另一个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各项子系统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实现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条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三个方面,对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各方责任主体(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措施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提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等原则。

突出规划引领 强调综合排水

规划是一种控制手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和设施建设的重要文件。通过规划综合体现对污水水质、水量的控制要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对内涝防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对水污染的控制,达到治污、防涝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布局合理、节约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目的,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是由规划的空间属性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决定的。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影响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多少。如果没有系统的规划,“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就很难发挥设施的作用,“点”的问题解决了,还要整合在系统中,否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的问题。而且排水管渠大多铺设于地下,建设投资大,隐蔽性强,一旦建设不合理,改造起来难度极大,因此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布局、分步实施,实行有序的开发建设和理性的管理。

多专业协调衔接。城市排水防涝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设施,也有地面设施,它和城市用地关系密切,与水系、河道、管网、道路、绿化、竖向等多专业有关。涝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标高,也就是竖向设计。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规划要考虑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竖向设计和道路竖向设计要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雨水的综合利用;城市绿地规划要考虑接纳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和这些专业规划协调衔接,多专业协调联动,才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构建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目前城市内涝多是由于暴雨径流大幅超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造成的,为此,应当通过规划构建包括城市雨水径流控制、排水管网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三部分内容组成的内涝防治体系。《条例》立法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蓄、滞、渗、用、排相结合的雨水综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体现了行业发展的特点和技术进步。

原标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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