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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全文)

2014-09-01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技术指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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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系数法:将污染源按照经济部门、技术特征等划分为若干个基本排放单元,为每个单元获取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包含了控制减排效果的排放系数信息,从而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VOCs)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排放系数: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单位活动水平所产生的原始污染量经控制措施削减后或未经消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VOCs)的量。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性原则: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注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来源的分析,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标本兼治原则:既要满足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长期需求,又要服务于重污染事件的源识别、预警与应急控制措施制定。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工作为重点,同时加强对重污染过程污染来源的解析与验证;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析技术进步与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分类

将VOCs排放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艺过程排放源、溶剂使用源、移动源五类。

2.1 生物质燃烧源

按照我国主要农作物与燃烧类型差异,将生物质燃烧源进一步细化到四级(见附表1)。

2.2 化石燃料燃烧源

化石燃料类型包括煤、燃料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见附表 2)。根据我国目前各种燃料的使用情况和现有统计数

据形式,结合燃料类型和燃烧设备特征,将燃烧源分成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城市消费、农村消费等五个部门。

2.3 工艺过程排放源

工艺过程源VOCs来源广泛,参考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中类与本技术指南的第三级相对应,得到四级排放清单分类系统(见附表3)。

2.4 溶剂使用源

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分为表面涂层、染色过程、农药使用、清洗过程、日用消费、以及其他。其中生产型溶剂使用第三级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种类,第四级对应小类;居民消费溶剂使用根据消费方式划分第三级,具体消费类型对应第四级(见附表3)。

2.5 移动源

移动源根据路径途径分为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两类。机动车排放源按照与我国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机动车类型划分到第三级,按照汽车燃料、摩托车发动机类型分至第四级。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运输、农用和施工源划分第三级,再由发动机类型和燃料类型确定第四级。本指南在非道路移动源中加入飞机源(见附表4)。

第三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计算采用排放系数法。应用排放系数法估算五类源四级分类基础上得到 152 种 VOCs 排放源的排放量,计算过程可用公式概括为:

式中,i 为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县),j 为排放源,k为技术类型,y为年份,Ei,j,y为y年 i地区 j排放源的排放量。EF为排放系数,A 为活动水平。由该式可得出具有相应空间信息的排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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