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监察执法需守几项原则?

2014-09-03 11:0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永涛 唐陈关键词:环境监察污染物排放监察执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四条

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被众多媒体认为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对此,有人认为,新法实施后,环境监察机构将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从法律条文分析,笔者认为,新修订的《环保法》虽然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但它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权仍未摆脱委托执法的约束,并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

一、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那么,现场检查的范围又有哪些?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主要包括:(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2)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而依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所以,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的规定,环境监察机构除享有以上检查范围外,还包括:(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2)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3)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6)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7)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有哪些权力?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2)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三、以谁的名义进行监察执法?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除外)并没有授权环境监察机构执法主体的地位。

为防止乱作为的情况,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组织。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笔者认为,环境监察机构完全具备上述受委托的3个条件。

原标题: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 监察执法需守几项原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监察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监察执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