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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深化机构改革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期望,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为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和落实,有利于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合理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规范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系统谋划,确保与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与深化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政策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的监督。
(四)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设区市相关纠纷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设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现场执法。
(五)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应明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内设机构和职能,确保有机构、有人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为设区市政府组成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设区市人大任免;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其中,县(市)和有特殊管理需要的区分局实行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后,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严格落实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已在各类园区设立的分局,仍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其他各类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生态环境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构建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上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配强省生态环境厅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工作力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设机构建设。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设立若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按区域设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和重点督察。
(八)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上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并承担执法监测工作。
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上收到设区市,名称统一规范为××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市、区)监测力量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目前未设置监测机构或监测能力不足的县(市、区),其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整合现有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
(九)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强化属地执法,充实一线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上收到设区市,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按照国家要求,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依法统一行使有关执法职能。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生态环境队伍建设,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
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设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发挥好“基层治理四平台”作用,强化其他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执法的协作配合,在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发挥好网格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鼓励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组建一线生态环境巡查队伍。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优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力量配置,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按规定统一执法人员着装,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证件。规范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配置,保障一线监测、执法用车,按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加强人员培训,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统筹核与辐射监测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设区市党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指导。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
五、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可与美丽建设领导小组合并合署),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及工作目标、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分解落实和协调推进。
(十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生态环境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监测和执法提供支持。
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街接机制,强化协同配合、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无缝对接。
(十五)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鼓励设区市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十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十七)稳妥做好人员划转。结合深化机构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人员划转的具体条件、程序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队伍稳定。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各地经费保障标准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进行。
(二十)按规定办理档案处置。原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做好收集、整理、数字化等工作,整体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改革后新组建的机构,应建立档案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档案工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审定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改革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按法定程序办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具体工作总牵头,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省委编办牵头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调整等相关工作。省纪委省监委牵头做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工作。省委组织部牵头做好干部管理和党组织设置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做好人员调整、划转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做好经费保障、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划转等工作。省审计厅、省保密局、省档案局按照职责做好审计、保密、档案移交指导工作。
(二十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扎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问题,认真做好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四)稳步有序实施。改革涉及面广、干部群众关注度高,必须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结合深化机构改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稳妥推进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调整,到2020年按新制度高效运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实施。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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