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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2014-09-05 18: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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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三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到2014年12月底,不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四条 施工场区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二)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

(二)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六条 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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