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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

2014-09-09 09: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电价除尘设施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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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燃煤发电企业要按小时浓度考核要求,加强环保设施和相关计量仪表的维护管理,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单位应给予配合,确保环保设施中控数据与上传省、省辖市环境保护监控平台数据一致。

(五)严格执行数据异常统计报告制度。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详细记录环保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时间和原因。并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环保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故障汇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部门。

(六)各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各机组生产运行、CEMS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电子台账,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上一季度电子台帐分别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环境监控机构。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控机构要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管,按季度核实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省级环境监控机构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超标排放时间段及超标倍数、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统计(与超标时间统计对应),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情况,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重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省级环境监控机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等单位,对上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会审,并于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严格环保电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向发电企业出具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时,同时抄送或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二)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及时向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时段对应的分小时电量。

(三)下列情形,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1. 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燃煤发电机组停机后再次启动、并网后,机组负荷小时平均值首次达到额定装机容量的50%之前为机组启机阶段;机组负荷小时均值低于额定装机容量的50%时,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制,没收该时段脱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确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时,采用的机组负荷数据以与省级环境监控机构联网的工况监控系统数据为准。

2. CEMS因更新改造、设施故障等原因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造成自动监控数据缺失或异常的。

3. 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不含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情况),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和环保电价的监管工作,有效减少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切实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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