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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

2014-09-09 09: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电价除尘设施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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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加强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一)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从执行环保电价之日起即按“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算环保电价。

(二)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烟囱入口前烟道(脱硫系统旁路未拆除的机组为混合烟道)或烟囱上按标准含氧量折算后的CEMS数据为准。

二、加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

(一)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并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应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CEMS发生故障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按附表1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

(二)燃煤发电企业应统筹安排机组检修和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检修时间,做到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等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维护检修、同步运行。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运行环保设施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按附表1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机组运行而环保设施停运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CEMS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按附表1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环保规定,确保CEMS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开展的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正常运行期间上传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有效数据,作为考核环保电价的依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提供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不能用于考核环保电价。

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运维单位定期巡检,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造成的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应剔除异常数据,并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进行数据修约,修约的数据为有效数据,可用于考核环保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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